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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实施《长春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2017-04-20 10:20 | 来源: 长春日报

  长春日报讯 记者 温斯琪 日前,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春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城市建设应优先规划实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对城市公共交通所需要的设施用地、路权分配、财税扶持、设施配置、线网布局、场站建设等予以优先保障。该《办法》自5月15日起实施。

  据了解,《办法》所称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电车、有轨电车、出租车、公共自行车运营服务配套建设的设施。主要包括公交枢纽、首末站、中途站(含港湾式停靠站);公共交通保养场、调度室、专用停车场、修理厂;公共交通专用加气(油)站、充电配套设施、出租汽车服务站点、公共交通专用道、公共交通优先信号;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点);公共交通站杆、站牌、候车亭;以及与城市公共汽电车、有轨电车、出租车运营服务相关的其它设施。

  为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处于优先发展的地位,《办法》规范了规划编制、规划实施等主体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制定《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并纳入《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建设应当优先规划实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对城市公共交通所需要的设施用地、路权分配、财税扶持、设施配置、线网布局、场站建设等予以优先保障。

  在建设层面,《办法》明确规定:实施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大型公共活动场所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次干道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修建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

  此外,对损坏、侵占和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占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以及覆盖、涂改公交站牌的行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郭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