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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公民个人权利保障的技术解决方案

——以《反恐怖主义法》中的“安置教育制度”为例

2018-04-15 08:34 | 来源: 吉林日报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立丰

  全球化时代,信息技术、生物科技等现代化进程,深刻改变着包括中国在内的整个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安全概念的内涵及外延也在与时俱进,出现了阶段性的重大变化。为了应对复杂的国际、国内安全局势,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坚持国家利益至上,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统筹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上述理念,也已通过《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固定下来。通过法律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做法,符合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值得肯定。

  但从逻辑上来讲,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技术解决路径,必须在宏观强调国家权力、微观强调个人权利,还是宏观强调个人权利、微观强调国家权力之间作出选择。相比之下,前者更具逻辑合理性及现实可行性。首先,宏观强调国家权力,符合我国的立法、执法习惯,可以充分兼容相关法律、法规乃至具体部门的执法程序。其次,宏观强调国家权力是有效打击国内、国外安全威胁的重要前提,符合我国一直以来的政治决策与立法态度。最后,个人权利只有在微观层面通过技术手段加以落实,才能切实让每个公民感觉到公平正义。虚幻、不切实际的权利宣誓,不仅无法让普通人对于与国家安全相关的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产生必要的信任感,反而有可能干扰相关立法的落实,甚至减损“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实际运用效果。

  以《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安置教育制度”为例,这种对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对于确有社会危险性的,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作出责令其在刑满释放后接受安置教育的决定的制度,充分考虑到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犯犯罪态度坚决、不易改造、危险性大的特点,是在预防、消除相关国家安全威胁方面的重要创新性举措。但在另一方面,目前的“安置教育制度”,交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但对具体的操作流程、权力制衡、权利保障、救济措施、监督措施等,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起码在“安置教育制度”这一公权力扩张的现实面前,如何通过技术手段,从立法、司法乃至执法的全过程确保个人权利不受侵犯,就成为一个值得考虑的具体问题。

  吉林省位于我国东北边疆地区,面临来自各方面的传统及非传统安全问题,另一方面,吉林省在贯彻依法治国理念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希望相关立法部门能够认识到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公民个人权利保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本着勇于改革、勇于尝试、勇于担当的创新精神,选择“安置教育制度”等突出问题作为突破口,积极寻求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教育、研究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群策群力、科学立法,设计出一套符合宪法及其它国家法律、符合相关政策理念,符合吉林省具体实际的实施细则,成为国家安全领域立法改革的先行者和探路者,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可参考、可复制、可完善的地方立法样本。

编辑: 李玉磊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