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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体国家安全”的背景之下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维护国家安全

2018-04-15 08:35 | 来源: 吉林日报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晓林

  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同志在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并系统阐释了“总体”的内涵,明确指出了“11种安全”,即: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对“国家安全”的概念进行了体系化的解读。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新的国家安全法。国家通过立法对11个领域的国家安全及其保障进行了明确规定。党的十九大报告仍然包含了很多关于“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论述,“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就要不断健全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建立健全各地区国家安全工作责任制,形成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强化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从1993年《国家安全法》到2014年《反间谍法》,再到2015年新《国家安全法》的发展历程,表现出了国家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国家安全的鲜明态度。

  目前,我们在国家安全领域已经形成了涉及国家安全的宪法条文、国家安全综合立法、国家安全专门立法与国家安全分散立法相结合的法律体系。但任何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的发展永远都是一个过程,虽然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已形成并基本完善,但仍有一些需要关注并深入研究的问题:

  首先,要充分协调《国家安全法》与涉及国家安全的其它国家立法之间的关系。如《国家安全法》与《监察法》之间的关系,《监察法》主要是监督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那么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职务行为中若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的问题则会发生一些竞合内容,类似的内容还包括《国家安全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之间的关系,这些内容都是需要我们充分关注的。

  其次,要理顺《国家安全法》与地方立法之间的关系。各地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根据1993年《国家安全法》、1994年《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2014年《反间谍法》及现实需要,出台了一系列以国家安全为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行政法规,这些补充性立法适应了特定时期国家安全发展的现实需要。但随着“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和2015年《国家安全法》的正式施行,大量地方性法规必须通过地方立法活动进行相应修改,而原本涉及国家安全的地方立法活动较为滞后的地区也应该及时跟进。

  最后,我国在反间谍、反恐、国防等方面的专门性立法已较为完善,在核安全、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能源安全等方面的专门性讨论也已经比较成熟,还有一些领域的安全问题我们已充分关注并已明确提出,但对其内涵与外延的认识还不清晰。比如前一时期关于网络上“邪典动画”的热议,“邪典动画”在网络上的传播究竟属于网络信息安全问题还是文化安全问题?什么又是“文化安全”,其具体内容、表现形式、保障途径与措施是什么?文化安全与文化自信有什么关系?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置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大背景之下深入探讨。

编辑: 李玉磊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