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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原则下反恐怖主义法律体系化构建的思考

2018-04-15 08:36 | 来源: 吉林日报

  吉林警察学院法律系教授 李威

  《反恐怖主义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综合性法律,它对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构建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反恐怖主义法》就其性质来讲是一部综合法,在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背景下,构建反恐怖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坚持法治原则,做好反恐专门立法和其上游和下游法律的衔接。

  首先,我们应当注意反恐法与上游法律的衔接,明确和完善宪法与反恐法的关系。反恐法总则中相应条款的规定无疑具有宪法性质,其要点应当被写入宪法,即所谓“反恐入宪”。例如,可以考虑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恐怖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其次,要做好反恐法与下游法律的衔接。恐怖活动犯罪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它需要各部门法共同参与,并做好协调配合。下面就两个具体法律制度,谈谈部门法与反恐法相衔接的问题。一是安置教育的问题。我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安置教育制度。安置教育在法律性质上明显区别于刑罚,也区别于我国历史上曾经实行过的非司法化的劳动教养、强制留场就业和非强制性的安置帮教,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安置教育是典型的保安处分制度。然而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对应反恐法的安置教育的相关规定,导致在适用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定问题,甚至导致对该制度是否造成权力过度扩张,从而违背法治精神的质疑。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警察法中缺乏相关制度衔接的情况下,必然造成执行中出现各种问题。二是刑事诉讼程序方面。我国1979年和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都没有规定关于恐怖活动犯罪的特殊诉讼程序,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针对恐怖活动犯罪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对恐怖活动犯罪的追诉程序进行了较大的变动修正,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侦查、审判、监督等公权力,有利于打击恐怖活动犯罪。但刑事诉讼法还没有一套全面的恐怖活动犯罪刑事追究程序体系,大大限制了刑事特别追究程序的实际应用。在诉讼过程中,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建立在对恐怖活动犯罪的本质把握的基础上,予以设置与追诉程序相应的实行措施,以确保有效惩治恐怖活动犯罪,有效解决人权保障与特殊侦查手段之间的矛盾。针对当前我国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当在借鉴其他国家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反恐形势的需要,在“特别程序”一编加入“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殊程序”一章,设置适合我国的反恐刑事诉讼程序。

编辑: 李玉磊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