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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恐怖主义犯罪”特点看《国家安全法》实施常态化

2018-04-15 08:37 | 来源: 吉林日报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刘宇

  一、恐怖主义犯罪的特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恐怖主义犯罪日渐猖獗,此种犯罪活动所表现出来的特点与普通犯罪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如果不能清醒地认识这种差异,仍然使用常规的防范及打击犯罪的手段,国家安全将会面临危机。我国《国家安全法》提出了更加深刻、更加全面的国家安全概念,也正是基于对恐怖活动的深刻认识。可以说,今天的恐怖主义犯罪,其原因已经超出了传统狭隘的民族主义因素,出现了一种基于社会、经济以及文化等各种因素构成的多元化的原因体系。

  然而,恐怖主义犯罪与普通犯罪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动机是为了“制造恐怖”,这一特点造成了各国的反恐措施陷入一种悖论之中,即越反越恐的局面。也就是说,如果对恐怖主义犯罪打击不利,恐怖分子将不断制造恐怖,危害国家安全;如果一味地采取强力打击,武装消灭的办法,也无异于加大了恐怖的效果,在某种意义上正中了恐怖分子的下怀。如何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走出这一悖论,将是我们的《国家安全法》面临并要解决的重大挑战。

  二、我国《国家安全法》的基本情况

  我国《国家安全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可以说,我国的国家安全观是一种全方位的安全观,它几乎涵盖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本法进一步明确了“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国家安全制度”“国家安全保障”以及“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全法一共84条。条文虽然不多,但是所包含的信息量非常巨大,因此,该法为我们的安全保障工作提供了一个总体框架和基本思路,但同时,作为一种上游法,我们也面临着如何去实施《国家安全法》的问题。

  三、《国家安全法》实施的常态化

  一提到“国家安全”问题,人们往往会联想到恶性恐怖犯罪、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和快速反应。但实际上,《国家安全法》的落实应该以一种“润物细无声”的方式,与我们各行各业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并能够成为我们日常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成为一种常态化。所以,应该像《国家安全法》中所提到的那样,每一个国家机关机构、社会组织、乃至公民个人,对于国家安全都有相应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不仅要把安全工作做细,而且要把安全工作与本职工作紧密结合在一起,在各行各业、各个单位都建立一种常态化的安全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恐怖主义活动没有滋生的土壤和环境,才能精准把握一切不利于国家安全的因素。因此,反恐并不是某个机构的事情,而是一个需要全民参与的责任。

编辑: 李玉磊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