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4日,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于某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在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曾于2011年6月10日被扶余市人民法院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3年12月8日释放后,再次纠集纪某某、高某某等8人,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4年6月至2018年11月间,于某及其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先后实施多起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涉案价值200余万元。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查封其房屋两套,车位两个。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异议,详细出示了上百页的证据材料,举证详实,以充分的证据阐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社会危害性。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围绕认定案件系恶势力集团犯罪的性质及定罪量刑等法律适用问题,逻辑严谨、条理清晰地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并依法进行法庭教育和警示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庭审历时10个小时。
自扫黑除恶斗争开展以来,宁江区检察院始终坚持依法严惩黑恶势力,把打击锋芒对准各类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震慑了黑恶势力。
编辑: 梁欢欢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