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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延边长春公开宣判涉黑涉恶案件

2019-11-02 03:47 | 来源: 吉林日报

  吉林日报讯(王凤世 刘春雨 记者粘青)10月31日,镇赉县人民法院、图们市人民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3起涉黑涉恶案件。

  镇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吴朋等52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吴朋等52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等罪。主犯吴朋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51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八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4年以来,吴朋纠集多名有犯罪前科和社会闲散人员,在白城市洮北区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吴朋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开设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厅、地下赌场,组织“地下出警队”,收取“保护费”等多种方式,有组织地聚敛不法经济利益,经济来源稳定。同时,吴朋团伙依仗人多势众,多次采取殴打他人、打砸财物等“硬暴力”和威胁恐吓、摆阵造势等“软暴力”相结合的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残害百姓,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以吴朋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图们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郑国、安铁龙、姜清淋、关宝贵、于海洋、姜恩磊、高洪伟、孙尚文、姜悦斌等人涉恶势力犯罪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郑国、安铁龙、姜清淋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延吉市内以讨债为由多次实施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国、安铁龙、姜清淋等人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具备的从重、从轻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郑国等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不等的刑罚。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艳豪等13人涉恶势力犯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全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赵志磊、李胤卓(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网罗、纠集张艳豪、温铮等社会人员,通过有组织地共同实施强迫卖淫、引诱卖淫、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赵志磊、李胤卓为首要分子,张艳豪等为重要成员,配合严密、分工明确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2年5月至2018年4月间,该犯罪集团在赵志磊、李胤卓的组织、领导下,与KTV、洗浴等场所经营、管理人员相勾结,采取暴力、胁迫、威逼利诱、限制人身自由等多种手段,先后强迫、引诱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多名被害人到长春市各辖区及沈阳、天津、上海、河北辛集等地从事卖淫和“坐台”等违法活动,获取非法利益,并造成多名被害人感染性病,扰乱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2019年7月31日,一审法院对张艳豪等13人以强迫卖淫罪、非法拘禁罪、介绍卖淫等罪名分别判处九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温铮等人以量刑过重为由,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

编辑: 鞠华军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