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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通知

2020-03-27 14:20 | 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网

关于推进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0〕5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局):

  为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减少人群聚集和交叉感染风险,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保电〔2020〕10号)要求,现就推进开展我省“互联网+”医保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互联网复诊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由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的医师直接向患者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复诊诊疗服务,按普通门诊诊察(查)项目价格收取,定点医疗机构不同级别医务人员提供服务时实行差异性收费(见附件1)。价格为指导价,下浮幅度不限。省外远程会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受邀方属地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

  二、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复诊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中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与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其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按甲类管理,实行一般诊疗费的按乙类执行(详见附件2)。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复诊服务,参照省(部)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三、完善医保经办服务                             

  鼓励定点医药机构提供“不见面”服务。支持医疗机构进一步完善和延续“长处方”“延伸处方”支付政策。持续推进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落地。参保人凭定点医疗机构在线开具处方,可以在本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互联网复诊服务时应首先对其进行电子实名认证,未实名制就医的,应要求参保人员更正相关信息。做好互联网医嘱信息共享的配套管理,及时下载参保人员历史就诊记录,加强对互联网复诊服务费用等相关数据入库反馈的分析。鼓励定点医药机构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创新配送方式,减少人群聚集和交叉感染风险。

  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签订补充协议,协议应明确纳入医保支付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范围、条件、收费和结算标准、支付方式、总额指标管理以及医疗行为监管、处方审核标准等,原则上对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统一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密切配合、做好对接,对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在线处方药费等实现在线医保结算。

  四、做好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医保电子凭证的通知》(医保办〔2020〕10号)相关要求和工作进度安排,大力推广医保电子凭证应用,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实现包括移动支付、线上就医购药、公共服务查询、个人参保信息查询等互联网医保服务无卡办理,同时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有关数据的网络安全工作,防止数据泄露。

  五、加强医保基金监管

  根据“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特点,督促和检查定点医疗机构落实线上实名制就医,配套建立在线处方审核制度、医疗服务行为监管机制,保障诊疗用药合理性,防止虚构医疗服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为患者建立和妥善保存电子病历、在线电子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做到诊疗、处方、交易、配送全程可追溯,实现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全程可监控,满足患者可以在线查询检查检验结果、诊断治疗方案、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资料。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平台。

  六、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一)拓宽服务渠道,做好政策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及时为群众解答有关问题。推进建立全省统一的96618医保热线服务平台,统一提供包括医保政策咨询、信息查询、办事指南和投诉受理等公共服务。拓宽沟通交流渠道,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互联网交流服务平台(钉钉、微信、QQ等),提供全方位的医保政策咨询服务。

  (二)确保网络安全,提高数据安全性和准确性。定点医药机构要确保网络稳定,保证互联网复诊服务有关数据的网络安全,防止数据泄露。定点医疗机构应定期更新疾病诊断、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等数据标准字典库,提高数据上传准确性。

  (三)加大审核力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各地医保部门要建立专项检查机制,加大审核力度,实时监控分析互联网复诊服务费用数据,跟踪异常情况,防范医保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要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各地区医保部门要做好系统上线、完善应用、情况上报、评估总结等工作,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做法,更好地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附件:1.医疗机构互联网复诊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表

  2.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复诊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表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点击查看原文>>关于推进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通知

编辑: 梁欢欢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