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
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20〕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精神,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保护机制和服务体系,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外商投资环境,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不得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准入后国民待遇的保障力度,外商投资企业在政府资金投向、土地供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政府采购等方面享受公平待遇。各级政府每季度在政务大厅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说明会,介绍相关政策法规。(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厅、省税务局、省广电局、省统计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能源局、省新闻出版局、省通信管理局、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各市〔州〕政府)
二、打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
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切实保障企业自主经营权和经营者人身及财产安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与政法部门共同打造外商投资法律服务平台,设置多语言法律咨询热线,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邀请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商务厅)
三、强化外商投资产业导向
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与高性能医疗器械、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航空航天、高端能源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研发设计、总集成总承包、检验检测认证、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在保险、证券、科研和技术服务、教育、卫生等重点领域,加大对外开放力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
四、加强利用外资促进工作
定期完善重点推动外资项目信息库,支持各市(州)设立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咨询点,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提供服务和便利。鼓励各市(州)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根据当地招商工作实际,制定考核激励政策,对招商部门、团队内非公务员岗位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鼓励各市(州)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合理设定招商引资工作经费额度与标准,对出境招商活动、团组申请等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政府)
五、提升开放平台引资质量
支持各级各类开发区发挥产业优势和制度优势,深化开放领域制度创新探索,提高吸引外资质量。建立重点外商投资企业联系制度,提供专业化、全流程服务,着力培育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龙头企业和产业链核心企业。利用好海关特殊监管区最新政策,培育一批重点保税项目。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持续改善和优化外商投资营商环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长春海关、各市〔州〕政府)
六、拓宽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渠道
建立外商投资企业融资信息数据库,搭建企业、银行融资信息交换平台,提升融资效率。落实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自主选择借用外债模式,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指导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鼓励企业通过境外银行贷款、内保外贷、对外发行股票等方式积极利用外资。(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外汇管理局、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
七、加大外汇政策支持力度
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且注销时间无限定。外商投资企业借入外债或发生股权转让等业务,相关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或从境内划入的保证金,在交易达成后,可直接用于其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等。取消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的限制,允许交易达成或违约扣款时将保证金直接结汇支付。(责任单位:省外汇管理局)
八、抓实口岸提效降费工作
精简海关验核监管证件,优化通关流程及物流作业,压缩口岸整体通关时限。推进圈河—元汀和珲春—克拉斯基诺公路口岸开展鲜活农副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试点工作。推广使用中国(吉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跨境电商平台。放开口岸经营服务市场,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报关、货代、物流、仓储等服务环节收费,降低企业通关成本。(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长春海关、相关市〔州〕政府)
九、加强外商投资权益保护
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完善处理规则,规范处理程序,提高处理效率,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和信用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外汇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厅)
十、营造良好的外商生活环境
改善城市人居条件,在教育、医疗、文化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国际化、个性化、便利化服务。加快建设双语学校和双语幼儿园。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各市〔州〕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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