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主要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23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精神,推动我省有效利用外资,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外商投资环境。《实施意见》是我省下一步利用外资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为外企享受国民待遇提供了制度保障
近年来,国民待遇是外商投资企业关注的焦点,尽管我们最大限度保障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但在推动政府资金投向、土地供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政府采购等方面内外一致的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实施意见》提出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准入后国民待遇的保障力度,并且从法律层面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强调政法、发改、财政、土地、市场、税务等多个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推进,联合实施。在扩大政策知晓度方面,提出每季度在各级政府政务大厅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说明会,体现了推动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民待遇的明确指向。全面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实施意见》的一大亮点,伴随国家外商投资领域进一步放开,我省坚决执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以外领域准入不得施加任何限制,认真执行外商投资准入信息报告制度,加快发展我省外向型经济。
二、为全省吸引外商投资明确了产业方向
一直以来,我省吸引和扩大利用外资难度较大,从近些年直接利用外资的数额看,总量较小且产业结构相对单一。《实施意见》明确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装备、生物医药与高性能医疗器械、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航空航天、高端能源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研发设计、总集成总承包、检验检测认证、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明确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明确在保险、证券、科研和技术服务、教育、卫生等重点领域,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不但为下一步吸引外商投资指明了方向,也标志了我省发展外向型经济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三、为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了政策支持
《外商投资法》首先明确投资促进条款,国发23号文件也重点强调了加大外资促进力度,《实施意见》从5个方面提出了含金量较高的政策,这对我省下一步利用外资工作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一是加大招商工作力度。完善外资项目信息库,设立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咨询点,鼓励各地制定促进政策,重点保障招商经费,鼓励出境招商活动等。二是增强开发区吸引力。支持各级各类开发区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经验,深化开放领域制度创新,鼓励在开发区内培育龙头企业、产业链和重点保税项目。三是加强金融创新保障。建立外资企业融资信息数据库,支持企业灵活借用外债,鼓励资本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允许外资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内保外贷等方式融资,同时在外资企业外债注销登记、增设资本账户和保证金使用等外汇政策上加大支持力度。四是提升口岸便利化。优化通关流程及物流作业,加速“绿色通道”试点工作,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跨境电商平台,允许外资企业参与报关、货代、物流、仓储等经营活动。五是优化外商生活环境。相关部门合力为外商在教育、医疗、文化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特别是在外商社会保障上,提出了按双边及多边协议参保的灵活保障机制。
四、为保护外商投资权益提出了明确要求
《外商投资法》重点提出了投资保护,这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实施意见》着重在外资企业投诉受理、保护外国投资者收益及资产自由汇入汇出、信用联合惩戒、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提供政策保障。以往,此类保护措施都是在某个行业规范中体现,以省政府文件出台的鼓励外商投资政策文件中还是首次明确,对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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