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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

2021-01-21 13:47 | 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网

  我省从1月21日起在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称“专票电子化”)。

  据介绍,新推出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称“电子专票”),相比于2015年推行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称“电子普票”),样式更简洁、领用方式更快捷、远程交付更便利、财务管理更高效、存储保管更经济,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自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吉林省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电子普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称“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UKey由税务部门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

  我省税务部门还将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等系统,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发票状态查询和信息批量下载服务。同时,对首次开具、首次接收电子专票的纳税人实行“首票服务制”,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及时全面掌握政策规定和操作要点,顺利开受电子专票。

  电子专票用电子签名代替纸质发票的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专票相同。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也可以通过上述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实行专票电子化后,新办纳税人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如果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纳税人以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徐慕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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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 梁欢欢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