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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消协发布消费维权案例 进口产品无标示可追责

2017-03-14 21:37 | 来源: 吉网

  “315”前夕,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发布了系列消费维权案例。吉网、吉刻APP记者从案例中看到,超市买食品,包装袋计入称重;购买进口产品标识不明确;合同内存在“猫腻”等问题都会常常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超市买食品 未去包装就称重

  2016年9月17日,李某在吉林市船营区某超市内食品店,分3次购买散装食品,分别由5个包装袋包装。工作人员称重时,将5个包装袋重量计入到商品总重量中(每个包装袋的重量为6克),多收取消费者5.61元。

  省消协根据举报人李某提供购物小票和未去包装袋重量称重照片共6张、举报材料等证据,对该超市进行调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认定消费者李某举报情况属实,举证充份。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61元,并罚款34.39元。

  本案中,当事人在销售散装食品时称重不是净重,而是包含包装袋的重量。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对经营者行政处罚定性准确、处罚适当,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震摄和教育了违法当事人。

  进口产品标识不合规 消费者可追责

  2016年1月12日,梅河口市孙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10瓶(赠送10瓶)进口橄榄油,共计500元。后发现瓶身没有中文标注,尤其是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国、贮藏方式等重要信息。

  消费者认为,进口食品标注中文标签是《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食品最基本的要求,进口食品未标注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超市给予10倍的赔偿。向投诉举报中心进行投诉。

  消协分析,消费者购买的这款进口橄榄油,除了标签上端标注有“中粮海外甄选”字样以外,未标注任何中文,相关信息全部为英文。超市负责人表示,该款橄榄油是从西班牙进口的产品,未标注中文标签可能是理货员的疏漏造成的。但对于消费者提出的进口食品未标注中文标签,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说法不认可,不同意10倍赔偿要求。

  消协工作人员认为,超市在采购进口食品时,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尽到食品安全进货查验义务,其在购进食品时应当仔细查看食品的外包装及产品包装标注的产品信息。虽然超市方对于进口食品未标注中文标签无主观故意,但其因为工作疏忽导致的过错责任客观存在。经消协反复调解,最终超市方同意退货并赔偿消费者3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4款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三章3.1、3.8.2条规定:“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购车合同与贷款合同价格不符

  四平市消费者刘先生、王先生均与某租赁贷款公司签订《贷款购车合同》。2016年2月3日,两位消费者同时在四平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相同型号汽车,单车价款125000元。

  2月4日交首付款36000元,两位消费者分别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合同,约定车辆型号、交易价格、提车时间等事项。两位消费者提车后,发现所提现车车型与租赁贷款公司签订的《贷款购车合同》及与汽车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约定不符。通过两位车主查询,所购现车实际销售价格为117800元。消费者要求解除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退还所购车款项并给予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5月2日通过12315申诉举报中心请求工商部门帮助维权。

  经消协多次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由汽车经销商分别为两位车方返还不合理费用15000元,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5000元,同时,车主可继续使用现车辆。

  消协分析,本案中,在签订购车合同及租赁贷款合同后,经销商交付的车辆与合同不符,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维修、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 郭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