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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网特供!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最全汇总

2017-04-26 15:40 | 来源: 吉网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稳定扩大就业和加快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为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有力减轻了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了小微企业发展。 

  26日,吉网、吉刻APP记者在采访中,收集整理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知识点

  什么是小微企业?

  税收上的小微企业共涉及三个:

  1.企业所得税上的小型微利企业。这一概念源自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或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或1000万元)。

  2.增值税上的小微企业。源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小微企业,是指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企业性单位。此外,二金一费的小微企业标准与增值税差不多。

  3.其他小型、微型企业。源自《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型、微型企业,是指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的小微企业。

  相关税费及附加

  看看都有啥税收优惠政策?

  (一)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l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税〔2016〕726号)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责任编辑: 郭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