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消协发布汽车消费维权10大案例 吉网原创-第一新闻 晓吉 261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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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消协发布汽车消费维权10大案例

2018-03-18 09:32 | 来源: 吉网

  案例一:旧变速箱充当新商品商家需担责

  【案情简介】:消费者张先生2016年7月29日在某4S店购买汽车,2017年2月份发生碰撞,经4S店检查未查出变速箱存在问题,保险公司理赔后,变速箱无法正常使用,4S店再次检测,发现问题,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经双方多次协商,4S店为其更换变速箱内的零件,到最终的更换变速箱,更换后,消费者在使用中发现更换的变速箱是旧的,要求更换全新变速箱,与4S店协商未果,投诉到消协。经调解,4S店同意为消费者更换全新变速箱。    

     【案例点评】:《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第十五条 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保险事故车辆零配件更换修理实务》中规定损坏零件修复与更换原则:材料更换依照保险的基本原理“补偿原则”确定,具体情况按以下:1、首先确定受损配件是否原车出厂配置;2、一般情况下,应更换原厂配件;3、如损坏件本身不是原厂配件,则以配件零件进行更换;4、稀有、老旧、高档车型的配件,更换标准应从从严掌握;部分老旧车型,可与客户和修理厂协商,以拆车件进行更换。

  案例二:网上购车“4驱”变“2驱”商家是否承担欺诈责任?

  【案情简介】:消费者孙先生于2017年12月通过瓜子二手车交易平台购买起亚汽车,当时合同及网页都明确写明该车是四驱的,购车后消费者发现该车是两驱的,联系商家称可以为消费者退车,但消费者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赔偿,协商无果投诉到消协。经调查,消费者所述情况属实,但经营者以工作失误为由,不承认构成欺诈,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建议消费者到法院诉讼。

  【案例点评】《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要注意收集证据,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便于维权。

    案例三:汽车召回产生费用销售商推责

  【案情简介】:2017年消费者刘先生看到某汽有限公司因安全气囊存在安全隐患,召回卡罗拉汽车,因消费者与商家不在同一城市,所以会产生交通费等费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消费者要求金山4S店承担召回的必要费用,商家拒绝承担,协商未果投诉到消协。经调查,召回汽车行为某汽车有限公司,金山4S店是代理其汽车销售服务,应承担其相应费用,该费用,可向厂家追偿。

  【案例点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制造商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不免除车主及其他受害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害,要求其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消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案例四:维修6次汽车仍“趴窝”责任咋承担?

  【案情简介】:2016年7月,消费者在长春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的汽车,汽车出现中途熄火故障,4s店经过6次维修,依然未检测出故障原因,后对车辆有可能出现熄火问题的零部件进行替换,也没有发现问题。该消费者认为,4s店先后维修6次都没有找到熄火具体原因,说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提出换车要求,4s店不同意消费者诉求。2017年2月投诉到消协。经调查,消费者反应情况属实,经调解,工作人员认为该车辆出现6次熄火故障,4s店都未能检测出该车熄火原因,无法排除车辆故障,应承担举证责任。最终,商家为消费者办理了退车手续。

  【案例点评】:消费者购买的汽车,出现6次熄火故障,应为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经营者有义务履行三包责任。根据《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根据《消法》第24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家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20条第1款规定“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的规定,应为消费者退货。

  案例五:购车保险押金不退合理吗?

  【案情简介】:2016年5月,刘女士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预付保险押金2000元,押金条注明“2016年保险押金” 但刘女士在预付全部车款和购买该公司指定的保险后,商家一直未退还这笔押金,刘女士与商家协商,商家又以2017年以后刘女士未在该处购买保险为由拒绝退还押金。双方协商未果,于2017年7月投诉到消协。经调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调解,商家为消费者退款2000元。

  【案例点评】:《消法》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法》第26条2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商家以2017年以后消费者未在其购买保险为由拒绝退还押金是霸王条款。

  案例六:违反汽车“三包”规定商家担责

  【案情简介】:马先生2016年3月27日在长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辆江铃宝典汽车,2016年9月突然出现无法点火现象,拖车到4S店更换了发动机;2017年6月4号又出现同样的问题,商家二次更换发动机;2017年7月31号发动机出现第三次无法打火现象。根据汽车《三包》规定,消费者提出退车要求,但商家迟迟不予解决,无奈投诉到消协。经调查,消费者所述情况属实。经依法调解,商家同意为消费者退车。

  【案例点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案例七:购买汽车遭遇“霸王条款”

  【案情简介】2017年1月20日消协接到消费者投诉,赵先生在长春某4S店购买汽车,在付款后,商家表示不在该4S店办理保险服务,不让提车,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要求马上提车。经调查,消费者反应情况属实。并采取有效措施介入,对其涉及“霸王条款”的格式合同进行全面调查。经调解,4S店意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已和消费者协商和解。

  【案例评析】该案件中消费者在4S店购买的只是车辆,选择在哪买保险是消费者的权利,4S店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指定保险,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和自主选择的权利,涉嫌强制消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本案例中4S店明显存在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的经营者果断采取措施介入是本案获得成功调解的关键。

  案例八:发动机存在质量问题应“修理”还是“更换”?

  【案情简介】2017年7月消费者与吉林省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是否更换发动机问题产生纠纷。消费者于2016年10月19日在该4S店购买了汽车,在行驶至近3000公里、7000公里、9000公里及10000公里时,先后四次出现机油灯报警,发生“丢机油”的问题,前几次商家以检测不出问题,属不明原因“丢机油”为理由,为消费者免费添加机油,最后一次经检测却得出发动机有问题的结论,可通过拆解发动机,进行维修。消费者认为,该问题属3000公里内发生,按照汽车《三包》规定,应更换发动机,但遭到商家拒绝。经调查,消费者反应情况属实,经调解,商家为消费者更换发动机。

  【案例评析】《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五条第二款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第十八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案例九:修复车辆当新车卖,担责!

  【案情简介】消费者于2017年6月在长春市高新区某销售公司购一台越野车,办理完手续提车2小时后,在贴车衣时,洗车场工作人员表示该车钣金维修过,消费者产生疑问,随后回到4S店要求拆解验车,经检验,该车右前门、右后门、后叶子板、后翻上的尾翼都重新喷过漆,有修复过的痕迹。经交涉,商家给出答复,可在店内随意选车进行更换,但消费者认为商家此做法已违反《消法》规定,要求欺诈性赔偿,遭到商家拒绝,投诉到消协。经调查,商家认可该车确实维修过,但商家以不知情为由,拒不承认欺诈行为,根据这一情况,消协责令商家提供相关证据。最终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为消费者挽回损失。

  【案例点评】消费者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对所购汽车进行鉴定是否维修过车,如确属以旧充新,可按照《消法》规定进行处理。《消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十:我买的是质量合格的新车吗....“晕”

  【案情简介】2017年8月28日消费者在某4S店花费14万元购车,下午2点10分左右办完手续,当时消费者要求验车试驾,4S店不允许试驾,并承诺车没质量问题,当购车人开车离开4S店,行驶大约4-5公里的时候,发现车后面有响声,便电话联系4S店,解释是小毛病没问题,购车人继续行驶到高速,下午4点半左右发现是后桥响,立即又给4S店打电话, 4S店回复如果你回来我们已经下班接待不了你,告诉消费者次日回店内解决。经4S店检测,该车后桥有毛病,4S店表示可更换新的后桥,消费者认为因当时未允许试驾,质疑该车购买前就有问题,要求退换车,随后当把车升起检查时,消费者发现底盘螺丝有很多都动过,痕迹非常明显,而且底盘螺丝固定标号与出厂不符,消费者怀疑这款车很有可能是维修过车再出售,认为构成欺诈,因此问题双方协商未果投诉到消协。

  【案例点评】消费者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对所购汽车进行鉴定,如确属以旧充新,修复过的车辆,可以按照《消法》规定进行处理。《消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吉网 吉刻APP记者 路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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