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张宝艳建议修改拐卖犯罪诉讼时效 吉网原创-第一新闻 孙晓云 2619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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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张宝艳建议修改拐卖犯罪诉讼时效

2018-03-19 11:03 | 来源: 吉网

  全国人大代表张宝艳向大会提交关于修改拐卖犯罪诉讼时效的建议。

  建议认为,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制定追诉时效制度的初衷是因为被犯罪分子破坏的社会关系已经平复;犯罪分子对社会已不再有新的危害。要给犯罪分子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同时也可以节省司法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也就是说我国的诉讼时效最长是20年,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想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只有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可以。

  在现实生活中,拐卖儿童犯罪基本上都是起刑点5年,所以拐卖儿童罪犯的追诉时效也就是5年到20年。由于儿童被拐之后尚且年幼,根本就不知道自己被拐卖是权益被侵犯,更不知道如何去通过法律为自己寻求帮助。即使等他们成年之后寻找到自己的亲人之后,知道人贩子是谁,也已经无法追究拐卖犯罪的人贩子与买主的刑事责任。甚至有些被拐的孩子,长大之后知道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时候,明明知道谁是拐自己的人贩子,却因为过了诉讼时效,警方对他们也没有办法实施打击。只要人贩子不交代孩子从哪拐来的,就仍然可以继续逍遥法外,被拐孩子还是无法与家人团聚。因此拐卖犯罪中,很多犯罪分子利用追诉时效制度,很好地规避掉了应负的刑事责任。但从公安机关抓获的人贩子情况看,人贩子往往是持续作案,有些甚至长达几十年在继续危害社会。

  虽然追诉时效制度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但于拐卖犯罪具有特殊性,拐卖犯罪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是持续性的。被拐孩子生活在买主家里的这段时间,其实还是处于自身权益被侵害之中,对于被拐儿童家庭的侵害更是一直存在着。只要被拐妇女儿童没回到亲人的身边,这种侵害就会一直存在,但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人贩子基本上得不到追究。

  因此,建议把对拐卖犯罪分子的诉讼时效从侵害行为发生开始算修改为从危害后果结束之日开始计算。或者是直接取消对拐卖犯罪分子的诉讼时效,不让任何一个拐卖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吉网 吉刻APP特派北京记者 王小野

编辑: 孙晓云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