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开展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 吉网原创-第一新闻 鞠华军 262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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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开展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

同一公办学校连续任职超8年的校长(包括副校长)、任教超过10年(不含支教时间)的教师都可进行交流,交流时间不少于3年

2018-03-21 19:04 | 来源: 吉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充分发挥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根据省里有关精神,2018年长春市继续以大学区为依托,深入开展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

  近日,长春市教育局印发《2018年长春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方案》。

  2018年,长春市所有县(市)区、开发区义务教育学校都要开展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交流校长、教师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应交流校长、教师数的10%,交流教师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名师、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的交流人数原则上不少于交流教师总数的20%。

  校长、教师交流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

  在同一公办学校连续任职超过8年的校长(包括副校长)、任教超过10年(不含支教时间)的教师,原则上都纳入交流对象;校长交流要求人事关系随迁,教师根据工作需要等情况可以随迁,可以不迁。对没有超过规定任职、任教时间的校长教师,本人申请要求交流的,经学校同意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纳入交流范围。

  鼓励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主动申请交流。以下人员可不纳入或暂不纳入交流范围:

  男超过50周岁、女超过45周岁的教师。

  在农村学校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城区教师(在现学校已连续任职满15年的应纳入交流范围)。

  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教师,或患病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教师。

  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现承担学校特色课程的负责教师以及承担学校重大教科研项目的教师,可暂缓纳入交流范围,但延缓时间最多不超过3年。

  部属、省属、市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属地原则纳入所属县(市)区、开发区参与交流轮岗工作。

  交流形式包括目标性交流、“大学区”交流、“走教”交流等。 长春市教育局将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将不定期检查和综合评价。

  学习国内其他城市优化配置中小学教师资源先进经验,扩大试点推进“县管校聘”和“教师无校籍管理”改革,探索教师管理服务中心管理教职工编制职能的工作,推进县管教师总量、岗位结构和教师身份,学校按岗配置、使用和考核教师,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取得突破。

  吉网 吉刻APP记者 刘晓宇

编辑: 鞠华军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