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发布《关于2018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生育护理补贴待遇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通知》按照《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调整的通知》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依据吉林省统计部门提供的2017年长春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2018年省直生育护理补贴标准调整为4200元。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贾子尧
编辑: 梁欢欢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