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消协提醒:12个典型消费案例要警惕 吉网原创-第一新闻 鞠华军 283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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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消协提醒:12个典型消费案例要警惕

2019-03-14 23:07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近几年,消费者维权案件频发,类型多为预付性消费、消费陷阱及消费事故维权。“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长春市消费者协会提供12个典型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1】 接受采耳服务却导致耳膜穿孔

  【案例简介】2018年6月12日,长春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王女士投诉,在钓鱼岛洗浴中心接受按摩采耳服务导致耳膜穿孔要求赔偿一案。2018年6月7日,王女士在钓鱼岛洗浴中心洗浴后到休息大厅休息时,接受了洗浴中心按摩服务人员可缓解疲劳按摩项目推荐,选择了298元的按摩及采耳服务,在操作按摩采耳过程中,因技师操作危险动作,将采耳工具插入耳孔穿破耳膜导致耳膜内出血,技师提议在店内进行处理清洗消毒,王女士要求去医院进行检查,后经过两家大医院做耳镜等检查确诊为“耳膜穿孔,耳膜周边附血迹”。据此,王女士要求该洗浴中心对其人身伤害进行赔偿。但该洗浴中心以“是技师问题不应洗浴中心承担责任”的借口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王女士便就此问题投诉到长春市消费者协会。

  【处理结果】长春市消协根据此案特点,采取“诉调对接”专家调解方式,由法官、律师及消协工作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调解处理。经调查合议庭认为:该洗浴中心按摩采耳服务人员存在操作不当导致王女士人身受到伤害,事实清楚。经调解,最终商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疗费等相关费用4000元,以该洗浴中心的储值卡方式进行赔付,此案得到和解。

  【案例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四十八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由于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2】 被美容店蒙骗财产受到损失

  【案例简介】2018年8月28日,长春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龙女士投诉称:2016年末,龙女士在马路边接到“丹丝玫尔”可免费体验保健按摩服务邀请,在免费体验中服务人员一直向其推荐办卡可优惠项目服务,龙女士以交预付费方式开始消费。在接受服务消费中龙女士对她们产生极大信任,仅2017年11月至12月间由于听信服务人员劝诱三次消费共达14480元。2018年5月,该店开始以专家诊病的形式销售商品,从2018年5月2日至7月27日期间,美容养生馆先后7次以专家诊病的形式利用声波检测称:龙女士心脏、消化系统、脑干、生殖腺、胸腺、肝胆出现淤结,并有心梗可能等方面问题。据此,商家向其宣传可购买“塑美极”美容美体产品、包括“托马林”床垫,龙女士相信了该馆七次诊断诱导,先后7次以划卡方式共计交付了87880元进行购买“塑美极”(保健品)及服务。这期间该营业场所由原巴黎春天搬到红旗街万达公寓7楼,营业执照更名为悦琳养生会所。由于使用该产品后出现身体不适,胸闷心慌状况,但“专家”检查称是由于肝胆淤积需要清理所导致,由于症状没有得到改善,却又透支花了这么多钱,便到医院检查咨询,龙女士又回想之前的消费过程,认为自己被“洗脑了”,随即多次与经营者协商要求退款遭拒而投诉到市消协。

  【处理结果】在调解调查中,经营者失口否认进行过专家诊病,但消费者在每次专家诊病划卡消费中都有详实记录,而购买的所谓治疗产品实为生活美容产品,无治疗效果。经消协二次调解,商家扣除已提供龙女士33次服务费用,退还给消费者剩余服务款项54168元,同时,将未开封套盒费用8600元退还消费者,共计62768元。

  【案例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由于经营者超范围经营,夸大保健品作用,给消费者造成误导,最终导致消费者身体不适和财产损失。对此,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3】 “收藏品”专盯花甲老人

  【案例简介】2017年6月初,消费者张先生接到大唐华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邀请,到该公司销售点了解所销售商品情况。在了解产品过程中,该公司宣称“共和国万岁宝玺”具有收藏价值,升值空间巨大,销售人员承诺在年底拍卖会上会有很大的收益。张先生经过考虑便想买一套,但销售人员一再怂恿,表示买的多赚得多,并且机会难得。消费者自称脑袋一热,便购买了40套,共计花费23200元。但在2017年末,商家并未兑现承诺,称秋季拍卖会没有拍卖出去,会在2018年春季拍卖会继续拍卖,但2018年仍未拍卖出去。此时,消费者觉得事情有蹊跷,要求退款,遭到拒绝,于是投诉到消协。

  【处理结果】经调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该公司确实有这样的承诺,但却表示没有这么多钱,无法退款。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将23200元分5个月进行返还,此事得到解决。

  【案例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销售商为了销售商品,只是对商品增值预期进行宣传,没有对存在的风险进行警示,一味促使消费者购买商品,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致使消费者财产受到损害。

  【案例4】 销售抵押房损害消费者权益

  【案例简介】2018年5月15日,陈女士投诉“居家新主张”栏目及长春市华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要求其承担责任退回房款一案。2017年10月,陈女士收看长春电视台4频道“居家新主张”栏目所播出的销售海南房屋的宣传片后,就与该栏目宣传信息中留下电话的“长春市华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进行了联系,并到该公司了解海南房屋销售信息,该公司工作人员又陪同陈女士到海南三亚实地看房,陈女士经过踏查看中了三亚市龙沐湾度假区内的龙沐湾海景一号公馆,并于2017年10月17日同开发商“乐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房认购书,同时向其交纳总房款29万元并入住。可2018年3月份陈女士却接到海南三亚法院要于2018年6月27日前强制收回该房屋通知。经查询,此房在进行交易前就已被抵压出去,并已被法院查封冻结。陈女士联系居家新主张栏目及长春市华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要求承担责任退回房款,双方发生争议,消费者投诉到消协。

  【处理结果】经调查,居家新主张是对长春华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海南房”进行宣传,广告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华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称,该中介没有收取消费者任何费用,只是带消费者前往海南一同看房,消费者也是在踏查多处房源看后经过比较与当地开发商进行认购的,该公司不应承担退房款责任。消协认为中介公司一方面通过媒介做销售广告;另一方面带消费者实地看房,虽然没有收取消费者佣金,但应与海南楼盘开发商存在销售服务协议及利益关系,要求出示双方服务协议,该中介迟迟不予提供。此外,市消协要求该公司积极帮助消费者沟通解决此事,在市消协要求下,该中介聘请律师陪同消费者一同到海南查清房屋问题,追究开发商责任,最终开发商为消费者退还了相应款项。

  【案例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本案中房屋销售商将抵押房进行销售转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

编辑: 鞠华军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