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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创新执行方式 灵活执行化解价值一亿元房产变现难题

2019-07-18 16:58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7月16日下午,当两家企业负责人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郑重签字后,一起涉案标的额近亿元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得到顺利化解。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前提下,法院通过善意灵活执行,促成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法维护良好营商环境,积极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双方企业认为法院此举站位高,办法实,体现了法院敢于担当作为和司法为民宗旨。

  2015年3月,某民营企业作为甲方,与乙方某国有企业建筑公司合作,甲方将农安一处楼盘8栋楼以大包的方式承包给乙方施工。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建筑公司从当年4月起开始组织施工。2016年底,该工程竣工验收。因甲方欠付工程款,乙方于2017年4月20日诉至长春中院。长春中院一审判令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92963911.2元及利息,返还乙方保证金320万元及利息。甲方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乙方通过诉讼保全和执行查封方式,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楼盘600多套房屋,在案外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后,陆续解封了部分房屋。通过调查,法官得知虽然小区已经竣工验收,但是小区的整体建设并未完全结束,还有部分收尾工作未完成。楼盘还存在一定数量的回迁房,如果强制执行,一旦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有可能导致房屋后续交接、小区设施修缮中各种问题的出现,对购房者的居住功能和经济利益产生很大影响。而且已经备案的房屋,销售或抵债状况尚不清楚,给强制执行造成很大障碍。经过前期评估分析和测算,该楼盘包括住宅、商铺、车库等323套房产,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0210.89万元(包含其分摊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按照传统的强制执行财产处置方式,法院进行评估后,可以通过司法拍卖手段,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但本案一旦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有可能出现所拍房产价值贬损。长春中院执行局执行处郭鹏处长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拍卖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第一次拍卖起拍价的降价幅度一般为评估价的百分之三十,如果第一次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导致流拍的,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一般为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这就意味着,第一次拍卖价格约在7000万左右,如果无人竞拍,还要再降20%,也就是说评估价值一个多亿的资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可能为5600万左右。”郭鹏说,这种结果最终是双输的局面。

  结合农安当地的经济环境,成批量强制处置房产不仅周期长、变现难,也会使被执行的民营企业陷于深度困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要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最大限度地支持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维护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考虑,法官积极与两家企业负责人沟通,希望促成和解。

  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基于曾经的合作基础,双方经过认真研究谈论,自愿达成长期和解协议,并在执行裁定书上签字,法院终结执行。按照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甲方某民营企业于2019年10月31日前向乙方某国企建筑公司支付欠款不低于300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向某国企建筑公司支付欠款不低于3000万元;2020年6月30日向某国企建筑公司支付剩余欠款及利息。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申请人有权向长春中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双方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对于法院查封扣押的房屋,不解除查封,但被执行人可按照市场价格正常进行房产销售,每卖出一套房产,法院解封一套。郭鹏说:“以这种执行方式,让被执行人通过市场手段,以最合适的价格,将损失降到最低,进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执行方式的创新,不拘泥于传统财产处置变现手段,有利于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促进双方纠纷的彻底解决。

  被执行人公司负责人张先生表示,法院没有选择过去传统的执行方式,而是站在企业的角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既实现了企业利益最大化,也让企业因此走出困境,成功挽救了企业。

  申请执行人公司负责人翟先生表示,法官提出的和解思路,既有想法还有办法,不仅站位高,而且兼顾了双方的利益,体现了法院的敢于担当和司法为民。这一处理方式,既保障了国有资产不受损失,也使其他企业免于陷入困境。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曹逸群

编辑: 张杰蔷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