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来,吉林省人社厅十一条惠企惠民政策在这里! 吉网原创-第一新闻 王韬 2956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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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来,吉林省人社厅十一条惠企惠民政策在这里!

2019-09-09 17:26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加强惠企惠民政策宣传,促进政策落地并发挥最大效益,方便企业和群众了解与自身息息相关的优惠政策并“对号入座”,少跑腿、多办事、多受益,吉林省人社厅政策研究室将近年来吉林省人社领域的惠企惠民政策进行了梳理,编制成册。内容涵盖:社会保险、就业创业、人事人才等方面的11条优惠政策,并对政策出处、适用范围、政策要点、申报程序等进行了提炼盘点,所有涉及政策均符合公开规定。

  社保补贴政策

  一、政策出处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9〕591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

  二、适用范围

  (一)劳动者个人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和失地农民。);

  2.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

  3. 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4.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2.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3.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

  三、政策要点

  (一)劳动者个人

  1.补贴标准。不超过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具体额度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2.补贴期限。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3年;自主创业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3年;灵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最长不超过3年。

  (二)用人单位

  1.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含个人缴纳的部分。

  2.补贴期限。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单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最长不超过3年;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单位,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程序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劳动者个人社保补贴每年度申请拨付一次;用人单位社保补贴每季度申请拨付一次。

  (一)劳动者个人。向户籍地或常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站)提出申请并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二)用人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五、政策咨询

  省就业服务局再就业处: 0431-88690822

  稳岗补贴政策

  一、政策出处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50号)

  《关于做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65号)

  《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54号)

  二、适用范围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环保政策;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4.不属于僵尸企业以及失信企业。

  三、政策要点

  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不欠费的去产能企业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给予稳岗补贴。欠费的去产能企业及政府重点支持企业如享受稳岗补贴年度不欠费,其他年度欠费,经与失业保险费征缴机构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后,可按上年度应缴失业保险费总额50%比例给予稳岗补贴。

  四、申报程序

  符合稳岗返还的企业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企业稳岗返还的审核认定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内容包括企业参保缴费和裁员等情况。

  五、政策咨询

  省人社厅失业保险处:0431-88690537 85821827

  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一、政策出处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6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32号)

  二、适用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职工参保年限从3年放宽至1年);

  2.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在证书核发日期12个月内申领。

  三、政策要点

  1.初级(五级)补贴1000元,中级(四级)补贴1500元,高级(三级)补贴2000元;

  2.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各标准分别提高30%:初级(五级)补贴1300元,中级(四级)补贴1950元,高级(三级)补贴2600元。

  四、申报程序

  1.网上申请。登录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网站,直接在网上进行申请。

  2.现场申请。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其中,省直行业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到省社保局办理)。携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吉林省参保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等,跨统筹地区迁转的企业职工还需要携带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未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有效证明。他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3.集中申请。对于一次性申请人数较多的企业,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代为收集好相关材料,集中向企业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省直行业单位向省社保局申请)进行申请。

  审核及公示无异议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至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

  五、政策咨询

  省人社厅失业保险处:0431-88690537 85821827

  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一、政策出处

  《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吉人社联字〔2017〕7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0〕245号)

  《关于加强创业培训机构和师资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0〕237号)

  二、适用范围

  1. 创业培训机构适用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社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有一年以上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服务经历,能提供培训或服务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制定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年度计划,以及市场宣传推广计划;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组织工作。

  2. 参加创业培训人员适用范围: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政策要点

  创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方法,补贴标准 1500元/人,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四、申请程序

  1.申请创业培训机构

  由教育培训单位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成立创业培训机构的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关于申请成立创业培训机构的报告;(2)《创业培训机构申请认定表》;(3)独立法人证书及复印件;(4)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证书及复印件;(5)一年以上相关办学经历证明材料; (6)培训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合法使用证明;(7)授课教师及创业服务专家资质证明;(8)教学实施大纲和教学讲义等有关材料。以上材料,一式5份,装订成册。

  创业培训机构实行省级认定制度,省人社厅负责创业培训机构的审核认定和综合管理工作。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创业培训机构进行初审、申报和管理。

  2.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或机构,可向培训机构所属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应携带以下资料:《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或《网络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除外,应出具高校就业指导中心证明材料及学生证)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创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还应附代为申请协议,《创业培训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创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五、政策咨询

  省人社厅就业促进处:0431-88690781

  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一、政策出处

  《关于做好2019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64号)

  二、适用范围

  就业见习单位、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以上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三、政策要点

  1.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与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每留用1人给予见习单位2000元带教补贴。

  2.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以上毕业生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16-24岁失业青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生活补贴。同时见习单位也要给予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按双方签订的见习协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最低不低于3个月。在见习基地见习3个月以上的见习生,不再参加二次见习。

  四、申报程序

  向各市(州)人才中心申报,申报时间及申报材料均由各市(州)人才中心自行规定。

  五、政策咨询

  省人才中心就业指导处:0431-85611176

  求职创业补贴政策

  一、政策出处

  《关于做好2019年发放求职创业补贴、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吉人才字〔2019〕8号)

  二、适用范围

  吉林省内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及在校期间获得过一次以上(含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含获得校园内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

  三、政策要点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以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1500元求职创业补贴。

  学习期间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8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四、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离校前5、6月份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会同当地人才中心、同级财政部门具体受理。

  1.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局出具的至今享受低保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低保证、低保折或低保卡(低保卡需要提供银行流水信息);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残疾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残疾高校毕业生本人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需提供:学生本人提供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贫困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需提供:父母一方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扶贫办出具贫困家庭证明;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扶贫手册或扶贫卡原件及复印件;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的界定,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文件执行。

  五、政策咨询

  省人才中心就业指导处:0431-85611176

  创业资金补助政策

  一、政策出处

  《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7〕456号)

  《吉林省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吉人社联字﹝2018﹞80号)

  每年发布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的申报指南。

  二、适用范围

  (一)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补助。用于对依法注册的各级政府、省内高校和企业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给予支持。申报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项目需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有明确的创业企业孵化周期,建立相应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具有连续滚动孵化功能;

  2.为创业者提供免租或低租金、低费率的创业场所,具备形成企业创办、成长、出园、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实体;

  3.园区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创业企业20户以上,能带动50人以上就业,并与劳动者签订正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纳税的企业。

  (二)创业创新实训基地补助。用于对依法注册的企业、事业或其他法人单位创办的创业实训基地给予支持。对高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或兼职创办的创业创新实训基地,引领和带动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优先予以支持。申报创业创新实训基地项目需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创业培训、实训场所和设施设备,实训场所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2.有相应的创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实训指导师资队伍;

  3.提供相应的实训实践平台,每年培训人数达到300人以上或大学生100人以上。

  (三)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补助。用于支持省内公办和民办的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创办的实训基地购买实训设备(含实训设备配套软件)、耗材和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师资培训及特殊群体培训补助(含职业技能鉴定费)等补助。申报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需具备下列条件:

  1.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培训场所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

  2.每年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

  3.具有与3—5个经济发展急需、短缺技能人才教育培训特色专业(职业)相匹配的实训装备;

  4.有满足教育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为1:16—1:20;

  5.近几年国家和省级相关建设项目建设和资金的使用,能够按规定期限完成,并在接受各级审计过程中没有出现严重问题或能够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四)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补助。对经考核认定的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给予补助。需具备下列条件:

  1.创业基地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

  2.入驻企业(农户)达到30户以上;

  3.带动就业人数100人以上的给予补助(入驻企业需与劳动者签订正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纳税)。

  对当年已获得过创业创新实训基地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支持。

  三、补贴标准

  根据评审、踏查等相关程序后确定。

  四、申报程序

  中省直部门每年9月30日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其他地方项目根据各地人社部门规定申请。申报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报告中要写明申报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申请额度、完成时限、项目实施工作方案、项目达到的预期效果等内容,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预期效果要有明确的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要用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予以描述。

  五、政策咨询

  省人社厅就业促进处:0431-88690681

  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0431-88690691

  省就业服务局农村就业指导处:0431-88690826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一、政策出处

  《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长银发〔2016〕279号)

  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吉财金〔2018〕576号)

  二、适用范围

  贷款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具体经营项目;

  2.银行信用记录良好,同时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信用记录;

  3.享受中央财政贴息的个人创业者(夫妻双方)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一)个人创业者。是指省内创业并持有《就业创业证》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中小微企业。是指省内登记注册,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三、政策要点

  (一)个人贷款

  个人创业者最高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市县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2年(第1年、第2年)给予全额贴息。

  (二)企业贷款

  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为200万元,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位4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2年,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四、申报程序

  贷款申请人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提出申请。

  (一)贷款申请人为个人创业者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

  2. 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 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原件及复印件;

  4. 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及相关材料(自然人反担保的需提供反担保人收入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抵押反担保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合伙创业的还需提供证明符合条件员合伙创业的合伙协议或章程;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需提供与组织起来就业人员签订的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6. 人民银行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已婚需提供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贷款申请人为企业且需要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企业担保申请表》;

  2. 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行业准入许可证;

  3. 企业简介与企业章程;

  4. 近期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相关财务资料;

  5. 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相关材料: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或《劳动合同》、符合条件人员相关证明等;

  6. 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及相关材料(抵押反担保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贷款申请人为企业且不需要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企业贴息申请表》;

  2. 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行业准入许可证;

  3. 企业简介与企业章程;

  4. 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相关材料: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或《劳动合同》、符合条件人员相关证明等;

  五、政策咨询

  省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431-88690885、88690884

  技能脱贫政策

  一、政策出处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6号)

  二、适用范围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三、政策要点

  (一)免学费政策: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中央财政按区域确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中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标准和一定比例与地方财政分担。

  (二)助学金政策: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财政按区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中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15%确定。将六盘山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四、申报程序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在技工院校提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院校资助部门受理班级申请,校内公示,院长审核,院校资助部门在信息系统内提交,联系业务指导部门审批。

  五、政策咨询

  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0431-88690730

  创新创业人才贡献奖励政策

  一、政策出处

  《关于印发<吉林省创新创业人才贡献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80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享受“18”条人才政策待遇对象的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吉人社字〔2019〕55号)

  二、适用范围

  已获得国家级荣誉或专业技术大奖的且在吉林省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三、政策要点

  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类荣誉或专业技术大奖但未获得物质奖励的人才,按照A类人才20万元、B类人才10万元标准,由同级财政予以奖励。用人单位可按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匹配。

  四、申报程序

  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初审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受理。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吉林省专业领域贡献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

  2.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 人才层次认定材料;

  4. 获得国际级荣誉或大奖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同时获得奖励资金的提供奖励资金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5. 申请人在省内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协议等)。

  五、政策咨询

  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431-88690857

  引进人才安家补贴政策

  一、政策出处

  《关于印发<吉林省引进人才安家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81号)

  二、适用范围

  经政府指定部门(机构)认定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从省外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聘用合同的D类及以上人才;

  2.柔性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聘用合同(协议)且每年在省内工作半年以上时间的D类及以上人才;

  3.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聘用合同的E类人才。包括:中直单位进(在)站博士后;省直、市(州)及以下用人单位引进的博士和硕士人才;经认定的经济社会发展与创新创业所需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实用型和特殊技能人才;

  4.“人才18条政策”出台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聘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政策要点

  (一)A类人才安家补贴为200万元;

  (二)B类人才安家补贴为120万元;

  (三)C类人才安家补贴为60万元;

  (四)D类人才安家补贴为30万元;

  (五)E类人才安家补贴为3-10万元。

  1.中直进(在)站博士后中符合我省人才目录E类第一项的安家补贴为10万元,符合第二项的8万元,符合第三项的5万元;

  2.省直、市(州)及以下用人单位引进的博士人才中符合我省人才目录E类第一项的安家补贴为10万元,符合第二项的8万元,符合第三项的5万元;

  3.省直、市(州)及以下用人单位引进的硕士人才中符合我省人才目录E类第一项的安家补贴为8万元,符合第二项的5万元,符合第三项的3万元;

  4.经济社会发展与创新创业所需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实用型和特殊技能人才,经认定后给予相应补贴。

  四、申报程序

  按照人才所属单位同级人社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引进人才安家补贴费用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一)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的,引进人才安家补贴费用按经费保障渠道由同级财政承担50%;

  (二)单位性质为企业的,引进人才安家补贴费用按照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1/3;

  (三)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匹配安家补贴;

  (四)安家补贴分五年发放。从2018年1月起,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剩余年限少于五年的,根据实际剩余年限按比例发放;

  (五)安家补贴的税款由引进人才主管部门分年度计算后,按经费保障渠道和承担比例,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由引进人才主管部门按规定缴纳。

  六、政策咨询

  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431-88690857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贾子尧

编辑: 王韬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