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严打出租车接受网约后未履行约定行为!今年已经立案20件 吉网原创-第一新闻 梁欢欢 30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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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严打出租车接受网约后未履行约定行为!今年已经立案20件

2019-11-21 15:12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近日,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综合执法六大队接到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件。11月4日凌晨2点左右,一名乘客通过滴滴网约车平台,预约车牌号码为吉AZ5128号的出租车,从西城家园去往健民街与繁荣路交会处,司机来到目的地后,未履行约定。

  收到投诉后,综合执法六大队执法人员闫长军、陈盛邑立即对该案件进行调查。经查,该车属于华茂出租汽车公司,当时驾驶该车辆(吉AZ5128)的驾驶员为祝某某。

  执法人员首先和投诉乘客取得联系。投诉乘客描述了事发过程并出具书面证据。当日凌晨两点左右,乘客想送老人从西城家园去繁荣路与健民街交会处。由于在凌晨,天气寒冷,乘客为避免等候时间长,特意通过网络(滴滴软件)预约出租车。在该车到达约定地点,乘客与司机祝某某进行确认。同时乘客告知司机回屋接一个人出来乘车,司机表示同意,在乘客接另一名乘客(老人)出来后,距出租车大约50米时,出租车司机祝某某突然驾车离开。看到该车离开后,乘客第一时间与司机取得联系,希望能返回接他们,继续屡行电召任务,司机并未返回。

  执法人员对司机询问时,当事司机表示,看到乘客喝了酒,并看到搀扶另一个人出来,以为另一名乘客喝多了,怕吐自己车上,就把车开走了。

  经执法人员调查得知,投诉乘客同行为老人,有脑血栓后遗症需要搀扶,不存在喝多了的问题。执法人员对该车行驶轨迹、计价器等营运数据勘验,确定该车司机未对乘客进行营运服务。

  该车司机祝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根据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服务需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该车将面临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近期,综合执法六大队将持续对巡游出租汽车接受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车辆检查、打击力度,截至目前共立案20件。执法人员提醒广大出租车从业者,诚信经营、守法服务,维护长春市出租车市场正常营运秩序。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王涛

编辑: 梁欢欢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