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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企业家 这些热点问题没准也是您想问的!

2020-04-13 20:05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4月13日下午,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社保局、省医保局联合开展“减税降费主题服务日”活动,召开媒体见面会,会上相关负责人就就前期征集的减税降费热点问题进行集中回应。

  现场,中国吉林网选了取一些热点问题,并以问答的形式呈现。

  问:我是一家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部分预定的酒席被退订,已经采购的食材无法售出并已经变质,请问能否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食材属于餐饮企业的存货,发生变质的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问:如果我公司既符合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条件,也符合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条件,请问,应该按照哪项规定退税?可以任意选择适用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20年1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以下称84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19年4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在8号公告执行期间内,你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适用上述两项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需要说明的是,您可以在不同的纳税申报期内选择按照不同的留抵退税政策申请退税。比如,在2020年1月、3月选择按照84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2月选择按照8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在8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到期后,你公司仍可以继续按照84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问:我公司属于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3月份销售额合计超过了10万元,但是其中5万元销售额归属于适用免税政策的生活服务业务。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中月销售额包含免税销售收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5万元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由于你公司3月份销售额合计超过了10万元,其余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针对疫情防控形势,我省财政部门在降低收费和基金方面有什么举措?

  答:一是收费方面,我省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已经实现了涉企“零收费”,国家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我省均执行下限。今年,为了减轻医药行业企业负担,更大限度地支持疫情防控,我们与省发改委积极沟通配合,顶着财政收支平衡压力,经过慎重考虑,将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降低至零元。2020年2月7日,省政府在《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20〕4号)中明确该项政策。二是政府性基金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政策,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问:在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方面,政府采购作为重要的财政工具发挥了哪些作用?

  答:疫情发生后,为加快防疫物资采购,畅通采购渠道,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省财政厅第一时间下发通知,明确政府采购工作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建立防疫物资采购“绿色通道”。一是对财政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可自行采购。二是对采购进口防疫物资的,临时取消审批程序,实行紧急采购。三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问:疫情期间财政部门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减免中小企业租金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

  答: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2月14日,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落实省政府疫情防控阻击战中适度减免中小企业租金政策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举措:一是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至3个月的租金;二是简化了审批程序,对符合规定的出租单位,减免房租事项经主管部门核准即可,无需财政部门审批;三是优化减免方式,根据租金上缴情况,对中小企业直接减免或进行返还等。

  问: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类型如何划分?

  答: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企业类型划分,是对所有参保企业划分。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类型主要依据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确定的企业类型名录,结合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含组织机构代码)、参保方式等参保情况,经分析对比核实,按程序予以确认。

  问:除减免社会保险费以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生困难的企业还可利用哪些政策缓解缴费压力?

  答:在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同时,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问:疫情期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一是将受疫情及延迟复工影响损失较大和积极复工生产的参保企业纳入稳岗返还政策的重点支持范围,并优先发放稳岗补贴;二是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特殊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三是降低政策门槛,疫情防控期间,将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同时,将中小微企业普通稳岗返还标准提升至100%。

  问:职工医保减征政策执行期限和减征范围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有关工作的意见”要求,实施职工医保费减征政策地区的执行起始月份统一为2020年2月,不得延后执行。执行期限由统筹区确定,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合计月数不得超过5个月。减征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医保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问:职工个人医保费缴费部分是否享受减征缓缴政策?企业减征和缓缴医保费会不会影响职工个人医保待遇?

  答:本次出台的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政策主要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复工复产。因此,政策享有主体是企业。减征和缓缴的是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并不包括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方式和渠道不变,仍由参保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同时,医保经办机构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因此,企业减征和缓缴医保费不会影响职工个人正常享有医保待遇。

  问:企业如何办理职工医保费减征和缓缴?

  答:首先要由企业按照所在统筹区制定的具体减征缓缴政策,向当地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各地都已公告了相关政策,申报可以通过很多种方式完成。申报成功后,经办机构会将缴费信息(缓缴企业当月缴费额度为0)推送给当地税务部门完成征收。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栾喜良 文/摄

编辑: 鞠华军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