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可以,还我12万的手表! 吉网原创-第一新闻 张杰蔷 324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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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可以,还我12万的手表!

2020-10-21 12:55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热恋常常让人失去理智,为了谈恋爱,别说是送些小礼物,就是摘星星摘月亮也要想办法去做。不过,“昂贵”的礼物真能带来爱情吗?其实未必……

  咋回事?于某(男)与李某(女)本是互不相识的陌生人,2019年的春节,一次非常偶然的机会双方结识。随着接触增多,两人对对方逐渐产生好感,进而发展成了男女朋友。和所有人一样,为了表达爱意,恋人之间难免会有些花钱的地方。

  随着两人的关系逐渐上升到谈婚论嫁的程度,礼物也从刚开始的旅游、演唱会,升级成了钻石耳钉,甚至是价值12万余元的名牌手表。不过让于某始料未及的是,几个月后,两个人的关系来了个180度的急转弯,李某突然向于某提出分手。 

  由于先前为结婚送的礼物实在太过贵重,于某觉得自己应该和李某谈谈,看看李某能否归还自己送她的礼物。于某说:“咱们好聚好散,你看明天什么时间方便,我去把钻石耳钉和手表取回来。”李某回:“送我的东西你还往回要?”由于多次沟通被拒,于某只能将李某告上法院。

  价值不菲的钻石耳钉和名牌手表究竟该还吗?

  近日,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生效判决。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名牌手表一块,该手表价值较高,结合原告与被告的聊天记录,法院认为原告送被告手表系以结婚为目的,该行为已超出男女朋友日常交往时礼尚往来的范围,应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予行为,在双方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情况下,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该手表。 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耳钉一副。根据该耳钉的价值及原、被告间的恋爱关系,法院认为原告送被告耳钉应认定为男女朋友间交往中赠送礼物的行为,该赠予行为已经完毕,不应返还。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于某名牌手表一块;二、驳回原告于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李易书 通讯员 任福生

编辑: 张杰蔷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