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十大典型案例 吉网原创-第一新闻 曹淑杰 35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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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十大典型案例

2022-01-21 11:15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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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21年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通化市某制药有限公司执行一案

  【简要案情】崔某是吉林市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截至2018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3.45亿元,负债总额0.99亿元。崔某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虚假破产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公司财产。审判部门将公司的全部资产移送强制执行,依法处理上缴国库。崔某刑事案件案发后,公司职工思想极不稳定,企业生产面临巨大困难。公司所在当地政府指定托管团队入驻管理,稳定人心,促进生产,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进入强制执行后,经执行法官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政府指定由国资委为唯一出资人的市属某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承接制药公司的主体。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制药公司的全部股权归某国有独资公司所有;二、将制药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某国有独资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本案得以执结。

  【典型意义】刑事财产刑执行的惯例是将赃款赃物收缴后采取拍卖或变卖措施。本案将制药公司股权变更为国有,公司性质也变为国有,能够实现将制药公司全部财产收归国有的执行目的,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更重要的是,此举避免了制药生产许可证和药品批准文号等无形资产的大幅缩水,保证了企业持续发展、职工继续就业,合法债权得到清偿,也有利于国有资产不断充实。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在综合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应当充分考虑案件实际情况,确保执行案件“多赢效果”,贯彻善意执行理念,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简要案情】吉林高院在执行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发起了网络司法拍卖并竞买成交。买受人在指定期间内支付全部拍卖款后,法院依法作出拍卖成交确权裁定,连同房屋钥匙一并送交给买受人。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时,税务派驻窗口告知需要前往法院办理加盖公章的成交确认书后,才可以办理完税工作。吉林高院执行局经过研究,认为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仅负责拍卖成交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制作,而拍卖成交确认书并非人民法院应当加盖公章出具的文书范畴。且买受人完全有权从拍卖网中下载提交,如仍需要买受人另行前往人民法院开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则明显不当、增加诉累。经过释法明理,最终得到税务局的认可,表示会积极协助法院执行,今后长春市范围内法拍房产权变更登记不再要求执行法院出具加盖公章的成交确认书,而由买受人从拍卖平台自行下载网络竞价成功确认单即可。

  【典型意义】正值吉林全省法院开展“响应党的伟大号召,发扬伟大建党精神,争取更大光荣”主题实践活动,吉林高院执行指挥中心用心用情用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同时,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契机,突出高级法院表率作用,发挥工作协调机制,积极解决长春地区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要求出具加盖法院公章的拍卖成交确认书问题,以具体执法办案行动,践行争取更大光荣,推动全省法院执行工作高质量规范发展。

  案例三: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邵长某、鲁彦某监护权纠纷执行案

  【简要案情】邵长某与鲁彦某系夫妻关系。陈靖某于2017年出生,其生母为陈某。因陈某生育陈靖某时为未婚状态,2017年4月,案外人王尚明与邵长某、鲁彦某签订协议,协议约定邵长某与鲁彦某收养陈靖某。协议签订后陈靖某被邵长某、鲁彦某抚养,共同生活至今,但一直未办理收养手续。邵长某与鲁彦某在收养陈靖某后又共同生育一子。现陈靖某的户口与生母陈某同户。后陈某向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起诉邵长某与鲁彦某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作出判决,确认邵长某、鲁彦某与陈靖某的收养关系不成立。邵长某、鲁彦某不服判决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法院主张陈靖某的抚养权,并要求邵长某和鲁彦某将陈靖某交由陈某抚养。办案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的相关执行材料,并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二人因已收养陈靖某两年之久,实在有难舍之情,不愿将孩子交还其生母陈某。后办案法官多次约谈被执行人,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又多次以谈心方式与其二人沟通,将孩子送回生母身边,对孩子的成长也有很大好处。被执行人邵长某、鲁彦某同意将孩子送到法院,与其生母陈某办理交接手续。后此案得以圆满解决,陈靖某回到了生母陈某身边,被执行人也对法院的做法心服口服,希望孩子能健康成长。

  【典型意义】家事执行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执行案件,家事案件具有人身属性及伦理色彩等特点,案件双方当事人多矛盾尖锐,简单粗暴的强制执行手段容易让已有裂痕的家庭关系雪上加霜。提高家事案件的执行质量,能够真正化解家庭纠纷是执行法官最真实的想法,也是努力的方向,希望通过法官的努力,能让家事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感受到的不是冰冷的法律,而是人心的温暖,能够主动放下心结、化解纠纷,恢复家庭的温暖和睦。

  案例四: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简要案情】人民法院判决肖某向胡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由于肖某迟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立案当日,梅河口人民法院执行局即向被执行人肖某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依法履行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依传票上确定时间到达法院接受询问;立案第二日,执行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肖某名下财产,并冻结了其名下银行账户;立案第七日,被执行人收到法院送达文书后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并拒绝申报财产、因在外地未如期到达法院;立案第八日,执行干警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并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定给付义务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肖某仍拒不履行,执行法院对肖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立案第十日,执行干警再次联系被执行人,向其释明拒执罪的法律后果及影响,被执行人在法院一系列执行措施的限制及拒执罪法律后果的震慑下,决定积极配合法院履行法定义务;立案第十五日,被执行人将执行款汇入法院账户,法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立案第十八日,法院通过执行案款系统将执行款本息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胡某,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这起案件展现着传统执行模式的转变,是执行工作流程化、规范化、信息化的优秀案例。执行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改变了传统执行线下摸查的工作模式,既提高了执行效率,也提高了执行质量,还有效减少了拖延执行、消极执行行为的产生,是推动执行案件高效快速执结,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的良好执行环境的重要举措。

  案例五:黄某、张某向长春某村镇银行抵押贷款执行一案

  【简要案情】2019年6月黄某、张某向长春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五十万元,黄某自愿用其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黄某未能按照合同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5月村镇银行依向宽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宽城区人民法院评估拍卖抵押房产。

  立案后,宽城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立即前往房产部门查封抵押房产,如按照以往办案惯例,查封后法院应当通过评估或者网络询价的方式对被执行人房屋进行评估,待出具评估报告后在网络拍卖平台上公告一个月后进行拍卖,如流拍则进入二拍甚至变卖,如被执行人拒不配合,还涉及强制迁出等工作,时间长、程序繁琐、工作量大,若经过一拍、二拍或者变卖后仍未卖出,按照规定申请执行人只能接受以物抵债或者将财产解封退还给被执行人,多数企业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虽法院经过大量的繁琐工作,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收到执行款,被执行人也未能减轻债务。对此,办案人没有机械的采取传统执行办案方式,而是考虑能否给被执行人一定期限,由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该房产。2021年5月22日,办案人先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联系,向申请执行人解释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财产的益处,在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后,办案人与黄某取得联系,询问其能否偿还欠款,如不能偿还欠款,法院将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对房产进行处置。黄某表示其并不是主观上想逃避债务,因疫情影响,暂时无力偿还,而且听说法院处置财产都是打折卖,损失过大,是否还有其他办法解决。办案人告知黄某法院可以给其一定期限,由其自行出售,售出价款用以偿还银行欠款,但是黄某必须配合法院做好房屋现场调查工作,如超出指定期限仍未售出,黄某必须主动搬离房屋,法院将依法进行网络询价并挂网拍黄某表示需要40-50天时间自行处置房屋,如到期未还,则自动搬离房屋,配合法院所有的执行工作。2021年8月,被执行人黄某将房屋卖出,还清银行所有欠款,本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近年来,金融债权不良率不断攀升、金融债权风险不断加大,涉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较慢等问题对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带来极大的不良影响。宽城区人民法院创造性地开展涉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拍卖和处置等执行工作,制定被执行人在合理期限内自行处置财产操作规范,积极探索建立财产处置新型机制,极大地提高了涉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周期、丰富了涉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努力做到既节约司法资源,又全力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吉林法院助力赣州中院执结企业财产交接案件

  【简要案情】磐石市某米业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多个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至2018年间,该公司资产在存在他项权利的情况下被多家法院查封。因江西赣州中院是首封法院,故申请执行人磐石某粮食收购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赣州某畜牧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了磐石某粮食收购有限公司)申请江西赣州中院对磐石市某米业公司所有的位于吉林省磐石市的三宗土地、十处有产权登记的厂房、五处没有产权登记的厂房土地进行评估拍卖。2018年11月,江西赣州中院通过网络公开整体拍卖了某米业公司的上述资产,被某粮食收购公司竞得。2019年5月,江西赣州中院为某粮食收购公司办理完毕产权过户手续。因某米业公司涉案部分房产被案外人占用,某米业公司未能将案拍财产交付给竞得公司。某粮食公司与部分案外人协商未果,遂申请江西赣州中院强制腾迁。疫情原因,强制腾迁工作一直无法推进。

  2020年11月,江西赣州中院请求磐石法院协助开展执行工作,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要求吉林中院执行局协调磐石法院执行局,积极配合依法执行,加强事前沟通协调,避免强制清场中损害其他权利人权益,造成社会不稳定和引发突发事件。吉林中级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积极稳妥配合赣州中院清场行动。一方面,磐石法院配合江西赣州中院干警到现场进行调查、张贴公告,并对到信访局上访的某米业公司债权人作解释疏导工作。另一方面,磐石法院执行局调取某米业公司在磐石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建立台账。对查清的46名某米业公司债权人和资产占有人,做好稳控工作,引导其依法维权,防止出现群体访事件。磐石法院执行局将接访过程中了解到的案外人异议、有关某米业公司其他债权人的情况等,也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江西赣州中院进行了通报。

  2021年9月,江西赣州中院通过电话与吉林省高院执行局联系,计划9月9日到磐石进行强制财产交接工作。省高院执行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示吉林中院执行局要做好协调指导、人员调配等工作。在省高院执行局统一协调部署下进行现场腾迁工作协调会,会上,吉林、江西两地法院认真研判,细化腾迁工作方案。吉林中院抽调执行局部分干警与磐石法院执行局共同协助江西赣州中院开展强制腾迁工作。

  2021年9月11日,江西赣州中院主导,吉林三级法院配合,参战干警连续三昼夜奋战,强制清场近五万平米土地、近二万平米厂房成功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由江西赣州中院申请协助执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调部署,吉林中院派警增援,磐石法院全力配合,历时三昼夜的强制腾迁行动,圆满画上句号。

  【典型意义】此次两省法院联合执法行动的圆满告结,凸显了全国法院一盘棋的新时代司法格局,为开展异地执行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吉林法院将以此次行动为激励,不断探索法院间协作办案、互助执行新模式,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确保异地法院互助执行工作更好推进,有力维护和彰显司法权威。

  案例七:申请执行人某油田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勘探开发公司工程款纠纷执行案

  【简要案情】2013年至2015年间,申请执行人某油田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勘探开发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该油田公司借用对方资质实施钻井施工工程,按约定结算工程款,但勘探开发公司先后共拖欠855万余元未支付。2017年该油田公司诉至二道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付剩余工程款,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该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道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先后于2017年、2018年通过银行划拨、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等措施执行100余万元。因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已陷入停滞状态,且财物管理较为混乱,其业务又散布全国各地,财产查控难度较大,一度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案件陷入僵局。

  执行法院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申请人目前经营较为困难,已不能正常开支,急盼案件能够早日执结。二道法院执行局从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的角度出发,千方百计寻找可供执行财产,先后走过了七个省份。经过多年不间断努力,终于在2019年获得了重大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在山西省和山东省内存放的多台大型设备可供执行,二道法院执行局立即恢复执行程序并派出工作组分别前往两地进行现场查封。

  在查封过程中,又遇到了难题:一是被执行人在全国多家法院都已被列为被执行人,急需加快办案进度;二是被查封设备为专业设备,体积庞大,拆卸、移动和评估难度大,即使进入拍卖程序也极易造成流拍;三是被执行人在山西的设备,拖欠了当地村民的看护、施工费用,且在拆除、搬运中极易造成农田、山地、道路损毁,当地部分村民已经准备进行阻挠。二道法院执行局积极应对,迅速派出多名干警赶赴山西和山东两地,抢先开展查封;同时,制定了周密的执行预案,请当地法院予以充分支持,协助进行评估,处置突发状况。在执行现场,村民情绪极为激动,执行工作陷入僵局。面对突发情况,执行法官临危不乱,一面坚持在执行现场对村民进行法律疏导,一面调整施工方案,尽量减小对当地村民正常生活的影响,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破坏。

  2020年,二道区法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频道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被查封的4宗设备,成功为申请人执行到位428万余元,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表示,执行法官一心为企业挽回损失,帮助企业度过了最困难的时期,对案件执行结果非常满意。接下来,二道法院执行局将对剩余执行款继续全力追回,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二道区法院执行干警远赴千里开展专项执行攻坚行动,在全国各地搜寻可供执行财产,大家一路周折,精准地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因案施策,柔性执行,悉心劝导当地农民,采取“蚂蚁搬家”式转移执行财产,避免了引发群体性事件。这不仅检验了执行干警敢打“攻坚胜仗”、敢啃“硬骨头”的坚强意志,还检验了执行干警勇于攻克破解执行难的坚定决心和信心。

  案例八:臧某与丁某父子买卖合同纠纷

  【简要案情】22年前,1999年12月,丁某父子从臧某处赊购玉米1万斤,双方约定在2000年元旦前付清欠款,利息按一分利率计算。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臧某向安图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9417.00元。后因家庭原因,丁某举家搬离安图县,至此下落不明。电话打不通、住所找不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穷尽强制措施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丁某父子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同志,你好,我是从山东潍坊来的,坐了一天一宿的火车,我来还钱了……”2021年3月17日一大早,被执行人丁某夫妻二人跨越千里,主动到安图县法院偿还了欠款1.6万余元,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申请执行人臧立忠自愿放弃剩余案款。

  【典型意义】诚信是当今社会的安身立命之本。诚信是可以修复的,只要有一颗诚信的心,有一种当代追梦人的责任,就能更好地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安图县法院加强执行正面宣传,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努力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不断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采取正向激励措施,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努力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案例九:赵某某等与图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件

  【简要案情】赵某某等与图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件是系列案件,总共114件。该系列案件是农民工讨薪案件,图们法院执行局提前介入,积极和劳动仲裁部门沟通,在该系列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之前就从劳动仲裁部门拿到讨薪农民工的名单、联系方式以及索薪金额。然而2021年3月初名单中的114人仅有20多人申请强制执行,其他农民工均没有申请执行。面对这样的困局,案件承办人积极与讨薪农民工联系,了解大家不申请强制执行的原因,经调查发现该系列案件中大概80多人都在外地,分布在安徽、四川、河南等地,由于大多数人的要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不高,大部分是几千元,且从外地来到图们的交通成本较高,时间较长,所以未申请强制执行。面对这样的复杂局面,案件承办人综合研判,为百名农民工开辟执行立案绿色通道,对人在外地的农民工通过网络视频形式做视频委托执行笔录,在视频中这些农民工将办理申请强制执行以及接收法律文书的权限委托给他们之前在图们工作的领导,让他们帮助办理法律相关手续,在视频中,案件承办人要求农民工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并承诺一旦执行到工资款会将这些钱打进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不会把钱给委托人,打消他们的顾虑。网上委托及相关手续办理后,图们法院执行局将80多件农民工讨要工资案件成功立案,立案后组织精干力量加班加点查找被执行人财产。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依法对其进行扣划。为114名农民工成功讨薪127.4万元,至此该系列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民生等案件要做到快审、快执,积极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涉农民工案件,党中央、国务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发出通知要求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百名农民工讨薪系列案件的成功执结均系落实上述要求的具体体现。人民法院通过创新委托方式使得百件农民工执行案件成功立案,立案后执行到相关钱物后通过付款分离的方式将执行款打到了每名农民工自己的银行账户,预防了相关风险,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王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

  【简要案情】2007年8月,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因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被告人李某赔偿王某等人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三十余万元。2007年8月,王某某等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经执行法院多次线上、线下财产查控和到监狱提审被执行人李某,均未获得财产线索,该案因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但是王某某因其丈夫在非法行医过程中身亡,又得不到赔偿款,独自抚养未成年女儿,生活极度贫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启动案件核查程序,调取卷宗材料对该案执行过程予以核查,同时,联系并接待王某某了解其与子女生活状况以及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反应问题,经核查该案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属于执行不能案件,对此,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迅速启动司法救助工作,主动向市委政法委报告情况,争取支持。2021年3月,该案通过司法救助方式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典型的刑事附带民事因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而导致执行不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及其未成年女儿因其丈夫遇害生活陷入困难,应得的赔偿款又难以执行到位。对此,长春中院针对该案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通过申领资金,落实司法救助,切实解决了王某某的实际困难,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认可。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郭雍皓 文/图

编辑: 曹淑杰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