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纠纷调解 吉林省出台新规定 吉网原创-第一新闻 赵新 365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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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纠纷调解 吉林省出台新规定

2022-11-07 14:05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小物业大民生”,物业系万家。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强化源头治理,为百姓打造舒适、美丽、和谐家园,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多部门出台《吉林省物业纠纷调解规定》,进一步规范物业纠纷调解工作。

  《吉林省物业纠纷调解规定》共19条,围绕业主、物业服务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各类民事纠纷,明确由街道(乡镇)建立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公安、司法、物业等部门多方参与的多元化解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纠纷。主要内容:一是明确部门职责。明确物业、公安、司法、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职责。二是明确调解方式。民事纠纷邀请单元长、楼栋长、网格长、当事人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对欠缴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交接等纠纷,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人协商解决;物业纠纷涉及多个部门、情况复杂的,通过街道(乡镇)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三是明确维权途径。物业纠纷调解不成或拒绝调解的,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权利。四是明确法律效力。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规定》明确,物业纠纷调解坚持党建引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由居(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物业纠纷。建立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安、司法等部门多方参与的多元化解物业纠纷机制,引导业主、物业服务人等通过调解、和解等非诉方式化解纠纷。同时,要求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并明确当事人在物业纠纷调解活动中享有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等权利,以及如实陈述纠纷事实;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等义务。

  《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物业纠纷的一般方式,即业主(物业使用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可以邀请单元长、楼栋长、网格长参与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邀请当事人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对欠缴物业费、新旧物业服务人交接等物业纠纷,可由业主委员会先行组织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和业主进行调解。涉及需要进行第三方评估的,当事人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作为物业纠纷调解的参考依据。物业纠纷涉及多个部门、情况复杂的,应当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规定》明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规定》还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纠纷调解统计分析制度,对物业纠纷调解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和分析研判,适时组织开展物业纠纷预防和风险排查工作。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郭雍皓

编辑: 赵新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