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贼入室”后,盗窃所得被女儿共同挥霍,损失怎么办?长春绿园法院这样判! 吉网原创-第一新闻 房彦妮 3715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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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贼入室”后,盗窃所得被女儿共同挥霍,损失怎么办?长春绿园法院这样判!

2023-04-23 18:44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女儿邀请同学到家中共住,却“引贼入室”,钱款被共同挥霍,此款该如何返还?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李某、王某是同校的好友。2019年8月,王某去李某家住了几天,其间分两次盗取了15000元现金。2019年9月,李某母亲发现卧室柜子放在衣服下的12000元以及客厅包内的3000元现金被盗,当即报警。派出所考虑到涉案人员均为未成年人,建议自行协商。此时钱款已经被李某、王某和其他几位案外人共同挥霍。通过协商,案外人已赔偿7000元,王某父亲嘴上答应赔偿,但钱款始终未给。李某母亲遂将王某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立即赔偿剩余钱款。
  被告王某的父亲辩称,王某得钱后就给了案外人,由其经手与李某、王某共同将钱款挥霍,用来购物、坐车、吃饭、游玩,到原告报案时钱已挥霍一空。派出所让我们自行协商,但当时没有协商下来,我只同意赔偿4000元,同意赔钱的原因是钱确实是王某经手的,但王某没有花那么多,且原告的女儿也参与了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利用其住在同学李某家的便利,盗取现金,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关于返还数额,王某父亲自述,王某共盗取15000元,此数额与报警回执载明内容一致,其中7000元已由案外人偿还,本案仅解决余款8000元如何返还。该8000元中,有2000元由被告王某用于购买手机,此款应予返还。剩余6000元,因李、王二人均参与案涉款项的花销,且无法厘清每人花销数额,故双方各自负担一半即3000元为宜,即被告王某应返还原告5000元。王某系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返还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郭雍皓
编辑: 房彦妮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