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时被追赶、逼停、打砸后男子驾车撞击对方车辆 正当防卫!为何? 社会新闻-第一新闻 梁欢欢 280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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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时被追赶、逼停、打砸后男子驾车撞击对方车辆 正当防卫!为何?

2019-01-16 16:29 | 来源: 成都商报

  正当防卫

  正确理解《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和限度及判断标准,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需要解决的难题。

  4年前的一天夜里,正开车回家的成都男子杨某行至自家小区门口时,突然遭遇刘某上前拉车门,让他下车。杨某见状,马上驾车离开,但刘某等人仍紧追不舍,多次在马路上逼停杨某。随后,刘某带人手持棍棒,用力打砸杨某的车。杨某随即撞开正在围堵他的一辆凯美瑞轿车,就在刘某等人登上那辆轿车时,杨某掉头返回,再次撞击凯美瑞轿车,把车撞向路边的大树,轿车受损。事件发生后,杨某被控故意毁坏财物罪。该案一审法院判决杨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杨某不服,以其撞击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为由提出上诉。去年,二审成都中院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改判杨某无罪。

  2019年1月15日,该案入选2018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魏东认为,该案判决对明确正当防卫界限、正确把握正当防卫情节提供了参考,具有典型意义。

  案情:

  开车被打砸后 男子驾车撞击对方车辆

  此前,杨某妻弟与刘某产生债务纠纷。2014年10月18日晚,刘某因怀疑杨某帮助其妻弟躲避债务,以解决债务纠纷为由,找来十几个人蹲守在杨某居住的小区附近。

  当晚,杨某开车行驶到小区门口时,刘某冲上前拉车门,想把杨某拉下来。杨某见状,立马驾车离开,但刘某等多人驾驶两辆车紧追不舍。过程中,刘某多次试图逼停杨某。杨某被逼停后,刘某带人手持事先准备的棍棒,朝杨某所驾车辆的车窗砸去,导致车辆受损,杨某的脸部被车窗玻璃划伤。随后,杨某启动车辆,撞开围堵的一辆凯美瑞轿车,倒车驶开。此时,刘某等人携带棍棒登上处于发动状态的凯美瑞轿车,准备再次拦截。杨某见状,驾车掉头返回撞击凯美瑞轿车,把车撞向路边的大树,致凯美瑞轿车受损。过程中,杨某注意避让其他社会车辆,未造成其他交通事故。

  事件发生后,刘某等人将凯美瑞轿车留在现场,和其他人驾驶另一辆车离开。2015年6月2日,刘某因伙同他人打砸杨某车辆,被成都市成华区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向杨某支付医疗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3万余元。杨某则被控故意毁坏财物罪。

  焦点:被告人的撞车行为

  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一审:主动掉头撞击车辆系主观故意 当时不法侵害行为已停止

  该案一审时,成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脱离刘某等人的截堵、打砸以后,报警前,在极短时间内,主动掉头对停在现场的丰田凯美瑞轿车进行撞击,明显具有主观故意。而且,当时刘某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已停止,因此被告人杨某的行为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

  杨某故意驾车撞击他人车辆,经鉴定,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近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杨某在审理过程中主动赔偿对方损失,酌定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杨某拘役五个月零三日。杨某不服,以自己的撞击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为由上诉至成都中院。

  二审:持续的不法侵害短暂中断,并不意味着不法侵害已结束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等人借故寻衅,实施蹲守、追赶、多次逼停、暴力打砸等一系列行为,不仅对杨某的财产权益造成危害,更直接威胁驾乘人员人身安全,不法侵害一直客观存在。从人员力量对比及现场情势看,刘某一方人数众多,手持棍棒打砸杨某车辆,不法侵害行为一直没停止,杨某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始终处于危险之中,且当杨某驾车撞开围堵车辆试图摆脱时,刘某等人又持棍棒立即登上凯美瑞轿车意欲追赶,现实危险仍然紧迫,不法侵害行为并未中止,更未结束。

  持续的不法侵害因杨某冲出围堵,而被迫暂时中断,但并未因刘某等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或已被制伏、已丧失侵害能力等原因而结束,因此不法侵害系正在进行。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为避免人身财产受到不法侵害,采取掉头撞击对方车辆的方法摆脱危险,防卫意图明显,属于在紧急状态下的正当防卫。而且杨某还注意避让其他社会车辆,防卫行为保持克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也没有造成重大财产损害。因此,杨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于是,成都中院依法改判杨某无罪。

  专家释法

  该案判决对明确正当防卫界限、正确把握正当防卫情节提供了参考

  “正确理解《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和限度及判断标准,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需要解决的难题。”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魏东说。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魏东认为,在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上,时间条件、限度条件和特殊防卫规定在具体个案适用中尤其易引发争议。“本案中,刘某带领多人持械围攻杨某及驾驶车辆,已对杨某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并危及其生命安全,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从时间条件来看,案发现场刘某等人的持续攻击行为从未停止,杨某驾车冲撞凯美瑞轿车的行为具有紧迫性,不属于事后防卫,撞击结果仅造成了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

  魏东表示,成都中院对该案的裁判综合考量了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和防卫限度,认为杨某构成正当防卫,依法改判无罪,对明确正当防卫界限、正确把握正当防卫情节提供了参考,具有典型意义。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赵瑜

编辑: 梁欢欢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