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 文件发布-省委文件 梁欢欢 3226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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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

2020-09-22 来源: 中国吉林网

  为了解决部分退役士兵未能及时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因企业经营困难、下岗失业等原因缴费中断,享受养老、医疗保障待遇面临困难的问题,确保退役士兵享有的保障待遇与服役贡献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厅字﹝2019﹞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广大退役士兵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积极稳妥地落实好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政策,维护好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使广大退役士兵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优待,有更多的获得感,体会到社会尊崇,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政策规定

  2019年1月21日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适用以下规定。

  (一)允许参保和补缴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二)补缴责任和要求

  退役士兵补缴社会保险费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上述单位缴费财政补助部分由中央、省、市县三级承担,省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

  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当地政府申请予以适当补助。

  (三)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记录为0.6,缴费基数按照对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录入。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按我省对应年度政策执行。按上述办法补缴后,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仍有中断的,按国家和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三、工作程序

  按照“谁安置谁负责”的原则,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部分退役军人保险事宜的受理和协调工作。

  (一)申请

  退役士兵本人向户籍所在街道提交材料,街道收齐退役士兵相关材料后,交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士兵所在地与安置地不一致的,由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转交给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二)审核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享受补缴政策的退役士兵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人员信息资料提供给统筹地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查退役士兵参保缴费情况,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核查和缴费信息反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其中,统筹地区涉及跨区域退役士兵的参保信息,由同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对应地区对接,核查参保缴费情况,并将汇总的核查和缴费信息反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三)认定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原安置单位相关信息提交给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或联系有关部门认定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缴费能力,并反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相关信息提供给当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相关人员身份,并反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四)参保缴费

  审核认定工作完成后,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启动办理补缴手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在原安置地按程序进行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参保地办理补缴手续。

  对未参保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退役士兵,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有缴费能力的,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携带相关认定资料统一办理补缴登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金额,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所补缴金额统一划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帐户。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无缴费能力的,以及自谋职业人员,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携带相关认定资料统一办理补缴登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补缴金额,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将所补缴金额统一划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帐户。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领导协调机制。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级成立退役军人保险接续工作专项小组,各地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人社、医保、财政、信访、公安、民政、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全面参与的工作机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办理退役士兵养老保险接续工作;医保部门负责办理退役士兵医疗保险接续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工作;信访部门负责有关退役军人信访接待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协调相关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身份的认定工作;税务部门按照征收范围负责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费用的收缴工作;审计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各部门要实行联合办公,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工作手续,为退役士兵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按照国家统一的宣传口径,采取新闻公告、海报、微信、短信等形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多渠道搞好宣传,让广大退役士兵了解国家相关政策,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健全督查和评估工作机制。各地要对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登记造册,制定方案,核算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要在年底前完成。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未能完成任务的,将倒查责任、严肃追究。

  (四)强化帮扶援助。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本实施意见缴费后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各地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予以帮助。要通过教育培训、推荐就业、扶持创业等方式,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对于年龄偏大、扶持后就业仍困难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优先通过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岗位帮扶就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关键字:吉林省;退役士兵;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编辑:梁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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