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浑江一对夫妻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获刑 反邪教专栏-第一新闻 李玉磊 2658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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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浑江一对夫妻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获刑

2018-05-21 15:09 | 来源: 晨风吉林

  2017年8月31日,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刘广海有期徒刑一年,李艳有期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刘广海,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9月13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白山市新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李艳,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刘广海、李艳系夫妻关系,从2014年至2016年9月间,被告人刘广海、李艳在住处制作“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刘广海利用在市场卖菜的便利条件负责对外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刘广海、李艳两人住处查获大量的与“法轮功”相关的书籍、图片、报纸等资料。同时,还搜查出用于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的打印机、光碟刻录机、彩色墨盒,打印纸等。

  法院认为刘广海、李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并制作、传播宣扬邪教宣传品(传单、图片、报纸341份,书刊78册),故被告人刘广海、李艳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两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广海、李艳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被告人李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广海当庭自愿认罪,表示悔过,并承诺不再学习信奉“法轮功”邪教,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艳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刘广海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吉网 吉刻APP记者 姚婉如

编辑: 李玉磊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