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2月1日,梨树县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宋志国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宋志国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执行。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判决已生效。
2017年10月,经群众举报,梨树县公安局国保大队侦查发现,梨树镇居民宋志国家有印刷“法轮功”反动宣传品嫌疑。国保大队民警迅速采取措施,依法对宋志国家中进行搜查,搜缴各类反宣书籍20余本,光碟71张,印章5枚,作案笔记本电脑2台,打印机3台,切纸机2台,打包机1个,内存卡4个,MP3播放器2个,U盘1个,自制法轮功宣传报8张,其它各类小册子20册。犯罪嫌疑人宋志国被公安机关当场扣押。
经查,宋志国,男,汉族,家住吉林省梨树县梨树镇。1999年以来,宋志国以家庭为掩护,逐渐发展成家庭式制作窝点,从网上下载并印制邪教宣传品,并经过秘密渠道向外发送,极大破坏了社会政治稳定,造成较为恶劣影响。
2018年2月1日,经梨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志国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宋志国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表示脱离邪教组织,考虑到宋志国妻子、儿子均患有重病,需人照顾,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志国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执行。
吉网 吉刻APP记者 姚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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