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通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116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北京市
北京市通报3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北京房地集团首华建设公司第二工程处财务科出纳王嘉伟挪用公款问题。王嘉伟先后3次将共计73万元的单位公款转入其妻子个人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赚取利息收益,获利合计4735.01元。2015年3月19日,东城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嘉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经北京首华建设公司纪委研究,并报公司党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嘉伟开除党籍处分。
2.石景山区中医医院原副院长周强收受财物问题。周强利用工作之便,收受人民币8000元、购物卡800元。经石景山区中医医院党支部研究决定,并报石景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批准,给予周强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经石景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周强行政撤职处分。
3.延庆区延庆镇胜利街村第四小队队长谢兴亮侵占集体资金问题。谢兴亮利用职务便利,以给其父谢某某发放工资奖金的名义,冒领该小队集体资金3.1万元。2016年2月17日,延庆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谢兴亮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延庆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谢兴亮开除党籍处分。(北京市纪委)
天津市
天津市通报5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红桥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部长王哲违规占有和收取服务对象费用问题。王哲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在办理特岗退休资格申报过程中,违规占有399名服务对象材料会审费3.9万余元,并在该项目取消收费后,违规收取1303名服务对象材料会审费13万余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红桥区人力社保局给予王哲行政开除处分,并收缴违纪款,对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武清区石各庄镇敖东村党支部原书记李子恒侵占、挪用村集体补偿款问题。李子恒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将变电站排涝淹地补偿款44.5万元,存入其个人账户,并伙同他人侵占补偿款7.7万元,挪用6万元。武清区纪委给予李子恒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滨海新区古林街工农村村委会原主任哈广巨虚构赔偿协议,侵占该村土地征用赔偿款问题。哈广巨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在管理土地征用赔偿款工作中,虚构村民代表与某项目部签订赔偿协议,侵占该村土地征用赔偿款36.4万元,其中1.4万元已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滨海新区纪委给予哈广巨开除党籍处分,对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蓟县渔阳镇西马坊村党支部原书记侯占良隐瞒国家补助政策,侵占村民退耕还林补助款问题。侯占良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在从事协助政府领取、发放补助款工作中,隐瞒国家补助政策,与他人合谋,侵占村民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4.8万余元。蓟县纪委给予侯占良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宁河区宁河镇林庄村党支部原书记刘连春以他人名义虚报大棚个数,套取补贴款问题。刘连春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以其他村民名义虚报大棚16个,套取补贴款3.58万余元。除部分用于村务支出外,将其中的1.27万余元据为己有。宁河区纪委给予刘连春开除党籍处分,对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天津市纪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