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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修订草案增设用枪规定 警察何时可以开枪?

2016-12-13 | 来源: 中国新闻网

  遇暴力袭警危及生命安全可开枪

  与现行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新增了对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骚乱、暴乱、行凶、脱逃,以及劫夺上述人员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的;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按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或者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其武器时,有权根据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使用武器。

  对此,程雷认为,修订草案稿对警察使用武器进行严格规范,对于持有枪支执行警务的警察有明确的执法边界,能够有效防止警察滥用武器。同时,修订草案稿也对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形进行了授权,当用则用,在应当使用武器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使用、大胆使用。

  “关于警察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新规定,既为警察执法环境优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使警察自身安全得到了保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黎津平认为。

  不得对实施犯罪孕妇儿童用武器

  与此同时,修订草案稿还新增了限制使用武器的规定。

  修订草案稿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发现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属于明显怀孕的妇女或者儿童;犯罪行为人处于人员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并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攻击、拒捕和逃跑能力的。

  修订草案稿还对警械武器使用报告与勘验调查程序作出了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员身体伤害的,应当及时予以救治,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所属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使用武器造成伤害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副教授、公安学教研室副主任李姝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需要注意几个原则:依法原则,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使用,没有法律授权不得使用,更不得从事非警务活动;目的性原则,使用警械武器的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丧失攻击、反抗或逃跑能力,接受法律的制裁,不应以伤害犯罪行为人的人身为目的;必要性原则,如果存在多种手段供选择,遵循择轻适度的原则,能用轻的不用重的,使用枪支是最后手段;比例性原则,即使用警械武器所保护的利益应大于所损害的利益。

  “修订草案稿新增限制使用武器的规定等内容,对于人民警察依法用权、执法规范以及充分体现警察的人权保障职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詹伟指出。

  应明确使用警械后处置监督程序

  詹伟认为,针对警察使用枪支的规定,仍然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可以考虑在修订草案稿或者是相关法规中进一步细化,包括:

  明确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事先威胁和风险评估程序,针对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具体情形,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为一线执法民警提供操作性强的业务指导。

  明确使用警械和武器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行动指挥程序,细化相关能力测试和资格认证标准,确保相关人员使用警械、武器的专业化水平。

  明确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事后处置和监督程序,整合公安机关内部与外部监督力量,设立专门的投诉委员会,统一受理核查包括民警涉枪案件在内的群众投诉,切实细化投诉处理的操作办法,规范投诉处理的操作程序。

  李姝音同样认为,既要加强使用枪支的能力,还要对权力行使进行制约,这就需要建立一个权威公正的评估机制,“如果警察非法使用枪支,就必须要严惩;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用枪,也要保护警察利益。”

  记者  蒲晓磊

责任编辑: 张杰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