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获赠离世姑姑的百万房产,却因亲生父亲隐瞒事实,致“遗嘱”逾期失效痛失一套房,法官提醒→ 国内新闻-第一新闻 张彦梅 400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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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获赠离世姑姑的百万房产,却因亲生父亲隐瞒事实,致“遗嘱”逾期失效痛失一套房,法官提醒→

2025-12-14 14:34      来源: 上海新闻广播、上海法治报、光明网

  近日,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法定继承与遗赠纠纷案件。2022年2月,独居的青阿姨离世,无子女及配偶,其小哥鹤阿伯料理后事时,发现她2014年留下的 “遗嘱”,愿将名下一套数百万房屋赠给自己的女儿小芳。

  青阿姨兄妹五人,早年因父母遗产分割发生严重分歧,她与鹤阿伯一家往来最密,对小芳视如己出,曾当面承诺赠房。与大哥松大伯、大姐华阿姨、小妹玉阿姨几乎断了联系。鹤阿伯为避纠纷,隐瞒了青阿姨的死讯与 “遗嘱”。

  一年后大哥松大伯得知此事,召集兄妹商议遗产分配,鹤阿伯仍未提及 “遗嘱”,他并不希望女儿被卷入父辈的纠纷中,试图自行与松大伯等协商处理青阿姨的遗产分割后无果。

  小芳得知后,立即要求鹤阿伯将“遗嘱”拍照发给自己,并在同一日将“遗嘱”照片转发给松大伯等,主张受赠房屋。松大伯等三人未回应,转而起诉鹤阿伯,要求法定继承全部遗产及鹤阿伯领取的丧葬费、抚恤金。小芳以受遗赠人身份申请参诉,主张房屋产权。

  庭审中,小芳与鹤阿伯主张,案涉“遗嘱”名为遗嘱,实为遗赠,记载于青阿姨生前使用的笔记本中,内容完整、签名与日期齐全,且无加页、拼接痕迹,应认定为真实有效。

  松大伯等三人则反驳,鹤阿伯有意隐瞒青阿姨的死讯,目的在于侵吞其遗产。若遗嘱为真,鹤阿伯在持有遗嘱的情况下,仍假意与其他兄弟姐妹协商法定继承的分割方案,此举不合常理。且案涉遗赠已经就笔迹进行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无法判断遗赠字迹与青阿姨样本字迹是否同一人所写”,故认为遗赠存在造假、仿写的可能性,不认可遗赠的真实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遗赠内容完整、要件齐备,签名、日期等要素齐全,且小芳已经提供了遗赠原件,应认定其已经就遗赠真实性完成了初步举证。由于比对样本有限,鉴定机构无法就遗赠的书写是否为请阿姨本人得出确切结论,因此松大伯等据此否认遗赠的真实性,依据不足。同时,松大伯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遗赠存在伪造痕迹,应承担举证不力后果。法院最终认可了遗赠的真实性。

  然而,小芳是否在法定期间内接受遗赠,成为本案的关键转折点。小芳称,自己对青阿姨的“遗嘱”并不知情,直至2023年9月才从父亲鹤阿伯处得知遗赠事宜,随即通过微信向松大伯等表达接受意愿,未超过法定期限。鹤阿伯认可小芳的意见,并表示载有“遗嘱”的笔记本一直由自己保管,小芳确不知情。至于不告知小芳的原因,鹤阿伯坚持称是不愿意小芳卷入其兄弟姐妹的矛盾和纠纷中,希望让渡身外之物换取家庭安宁。

  而松大伯等则认为,青阿姨2022年2月去世后,载有“遗嘱”的笔记本一直由鹤阿伯保管,鹤阿伯自认翻阅并知晓“遗嘱”内容,小芳作为鹤阿伯的女儿,不可能不知道“遗嘱”的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应视为放弃受遗赠。

  针对这一核心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鹤阿伯作为遗赠保管人,在明知小芳可获巨大利益的情况下,长期隐瞒且未告知,不合常理。结合青阿姨生前曾与小芳谈及赠送凉城路房屋等细节,可推定小芳对遗赠应有所预见,却在青阿姨去世一年后才表示接受,远超《民法典》规定的“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的期限,应视为放弃受遗赠。

  最终,法院判决凉城路房屋及其他遗产均按法定继承分割,小芳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同时,考虑到鹤阿伯长期照顾青阿姨(后事操办、日常帮扶),松大伯、华阿姨与青阿姨均鲜有往来,玉阿姨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有养老金收入、有监护人照护等情节,最终确定遗产分配比例:鹤阿伯分得30%,玉阿姨分得26%,松大伯与华阿姨各分得22%,丧葬费与抚恤金扣除合理后事开销后,由四人均分。

  【法官说法】

  涉及遗赠的继承纠纷常因“接受期限”“证据效力”产生争议,本案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与遗嘱一样,遗赠应当以法定的形式作出,自书遗赠应当由立遗赠人亲笔书写全文并加注年、月、日;其他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及口头形式作出的遗赠则另有见证人同时见证的特殊要求。此外,遗赠的内容应当包含立遗赠人对自己名下合法财产的明确处分意见,指向清晰,态度明确,方可作为确定遗产归属的有效依据。

  与遗嘱不同的是,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如书面声明、向继承人告知等),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由于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继承权的人身属性特征,影响了法定继承人基于其身份享有的权利,故法律对受遗赠人的权利行使规定了相对严格的时间限制,以敦促其尽快行使权利。

  来源  上海新闻广播、上海法治报、光明网


  初审: 张彦梅   复审: 齐智   终审: 朱宝明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