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亡债未了,银行诉请继承人以遗产清偿债务,但逝者家中尚有一名年仅两岁幼童,丧父后仅依靠母亲微薄收入艰难度日,基本生活与成长面临现实困境。遗产处置究竟该优先偿债,还是先行保障未成年人生存权益?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明确遗产清偿债务前,应当优先为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预留必要生活份额,以司法温情守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小张的爷爷奶奶为了生活周转,以房子抵押,向银行贷款了50万。
不久后,小张的爷爷和爸爸因意外同一天去世,银行将年仅2岁的小张、小张的妈妈和奶奶告上法庭,要求小张和他的母亲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小张的母亲几乎绝望。家里的经济支柱骤然离世,仅靠她微薄的收入,日常生活都捉襟见肘,根本无法偿还这笔巨额债务。
庭审中,小张妈妈当庭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并向法院提出申请,希望在处置财产时,为年幼的儿子保留必要份额,让孩子有个基本保障。而当时小张才刚满2岁,是法律需要特殊照顾的弱势群体。
法院依法酌定,优先为2岁的小张预留15万元遗产份额,剩余遗产部分再用于清偿银行债务。鉴于小张可继承的财产价值未超出15万元预留份额,法院最终驳回了银行要求小张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该案承办法官在案后表示,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且该义务并非无条件适用。若继承人中存在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弱幼群体,法律会优先保障其生存权益。
法官提醒,债权人在主张债权时,应当尊重法律对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等特殊群体的倾斜保护规则,恪守遗产偿债法定前置条件;遗产继承人面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也应明晰自身责任边界与权利范围。
来源:光明网
初审: 梁欢欢
复审: 张彦梅
终审: 朱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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