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惩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进一步规范此类案件办案程序、标准等,日前,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规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追诉条件进行了哪些细化?释放了哪些信号?
“情节恶劣”如何认定?
新规划出清晰边界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有条件地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情节恶劣”“核准追诉”等关键要件如何把握,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此次两部门出台的新规,重点就案件范围、“情节恶劣”的认定条件、核准追诉的程序等实务问题作出细化,将立法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统一具体可执行的办案规则和办案程序,对依法办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将发挥重要指导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分析,新规主要明确了五个核心问题:
第一,明确了报请核准追诉,必须要有证据证明符合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一系列条件,包括年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情节恶劣等。
第二,再次明确“情节恶劣”,不能只看结果,特别强调要综合犯罪动机、手段、对象、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以及社会影响进行综合判断。
第三,明确了在最高检核准追诉之前,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逮捕。
第四,明确了在核准追诉期间,要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以及在讯问时法定代理人到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等一些诉讼权利的保障。
第五,明确了核准或不予核准之后,这类案件不同的处理路径。
法律有明确底线
“年龄不是免罪金牌”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恶性犯罪案件频频引发社会关注,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如何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与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之间寻求平衡。
《规定》要求,坚持双向保护原则,既要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加强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并且注重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苑宁宁指出,在一些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均为未成年人。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心智尚未成熟,依法享有辩护、法律援助等诉讼权利;另一方面,被害人及其家属也应获得相应的司法救助和人文关怀。司法保护不能“厚此薄彼”,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
《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的程序规范,建立了同级检察院受理、逐级审查、检委会审议、最高检最终决定的工作机制,明确未经最高检核准追诉不得提起公诉。
苑宁宁认为,《规定》强调依法核准、依法追责,传递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的鲜明态度,同时也释放了三个清晰的信号——
法律有明确底线,低龄不是严重暴力犯罪的免罪金牌、免责金牌,符合严格法定条件,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追责必须保持程序正当,核准追诉不是简单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在坚持严格条件、程序正当的基础上进行个案判断。
未成年犯罪治理更加精准化,既要依法惩治恶性犯罪,也要重视教育矫治和犯罪预防。不予核准追诉的并不能一放了之,要衔接专门机构进行矫治教育,解决涉罪未成年人存在的心理行为偏常问题。
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