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在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11月1日起,在全国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实现加油交易与发票开具无缝衔接。
“交易即开票”是指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完成销售成品油交易后,按照交易数据通过税务部门乐企平台即时向购买方开具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
“交易即开票”覆盖成品油零售领域不同交易场景,包括购买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互联网平台等形式支付加油款以及通过加油卡、现金等形式支付加油款等。
《公告》要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当于11月1日前实现“交易即开票”,未如期实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公告》强调,税务机关严厉查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使用非本单位收款码收款等各类规避税收监管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偷税的,还将依法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来源:吉林发布
初审: 郭龙
复审: 张彦梅
终审: 朱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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