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省印发《吉林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明确从2025年1月1日起,对户籍登记在吉林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育儿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对3周岁以下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婴幼儿,予以发放补贴。每孩每年3600元。其中,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育儿补贴。
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认定时,育儿补贴不计入家庭或个人收入。
申领人应为婴幼儿父母一方,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父母离异的,由父母亲中具有抚养权的一方申领育儿补贴。婴幼儿父母作为监护人缺失的,由其他监护人申领。
育儿补贴按年度申领,申领人未在规定的年度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的申请资格。补贴资金以每季度为周期集中发放一批,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发放上个季度申请并经审核通过的申领人当年全部补贴资金。
详情如下:
吉林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我省生育支持激励政策体系,努力降低家庭养育成本,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25〕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5〕24号),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认定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认定。从2025年1月1日起,对户籍登记在吉林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育儿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
对3周岁以下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婴幼儿,予以发放补贴。
(二)补贴标准。每孩每年3600元。其中,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育儿补贴。
(三)政策优惠。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认定时,育儿补贴不计入家庭或个人收入。
二、子女数量和孩次计算方法
(一)生育子女数量计算
生育子女数量按照夫妻共同生育并存活的子女计算。复婚夫妻以两人共同生育的子女计算;再婚夫妻以再婚后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计算。
(二)生育孩次计算
1.初婚夫妻:按照实际生育的子女顺序计算一、二、三孩。
2.再婚夫妻:按照再婚后共同生育的子女顺序计算一、二、三孩。
3.复婚夫妻:按照复婚前后两人共同生育的子女计算一、二、三孩。
4.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第一胎生育为双胞胎、多胞胎的,按出生顺序确定一孩、二孩、三孩;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再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按出生顺序确定二孩、三孩;已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再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按出生顺序确定三孩。
三、补贴申领条件
申请育儿补贴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1名申领人。申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婴幼儿父母一方,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父母离异的,由父母亲中具有抚养权的一方申领育儿补贴。
(二)婴幼儿父母作为监护人缺失的,由其他监护人申领。
四、申请方式
育儿补贴由婴幼儿的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按规定向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申领人须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一)线上申请。申领人可通过支付宝、微信平台、“吉事办”移动端(App、小程序),搜索并登录“育儿补贴申领”,进行个人身份信息认证,点击“我要申请补贴”,按申领页面内容填写婴幼儿基本信息(包括婴幼儿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出生日期、性别、户籍地址、孩次信息;如不是一孩还需填写哥哥、姐姐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申领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手机号、现居住地址、与婴幼儿的关系;申领人为婴幼儿亲生父母一方的,还需提供目前的婚姻状况)、收款账户类型及账户信息。
(二)线下申请。不能线上申领的,申领人应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办理。除需提供线上办理所需材料的原件外,还须提供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儿童福利机构只能线下现场办理,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五、所需材料
首次申领时需提交相关材料。首次申请后,次年申请续领如相关信息无变化,无需重新提交材料,仅需在线确认或通过子女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线下确认申请信息即可。若相关信息有变化,需按要求补充提交新材料。
申请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婴幼儿有关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首页及婴幼儿页。
(二)申领人有关材料
1.申领人为婴幼儿亲生父母的,需提供结婚证。
如离异,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调解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等法定有效材料),应体现婴幼儿抚养权有关信息;如丧偶,需提供申领人配偶有关信息。
2.申领人为婴幼儿养父母的,需提供《收养登记证》或民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合法收养证明材料。
3.申领人为其他监护人的,主要包括顺位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和儿童福利机构。分别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顺位监护人:婴幼儿父母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法院出具)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认定材料(医疗机构精神疾病诊断证明或伤残鉴定报告、法院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判决书)、顺位监护人与婴幼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2)指定监护人:婴幼儿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出具的婴幼儿指定监护人的佐证材料。
(3)儿童福利机构:机构法人证书、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材料、机构集体户口簿首页和婴幼儿页(如婴幼儿户籍未在集体户口上的,需提供监护权佐证材料)。同时,需携带加盖该机构公章的《育儿补贴申请表》。
六、审核程序
(一)乡镇(街道)初审。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婴幼儿基本信息、申领人基本信息进行初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信息核查等工作。对大数据审核存在不一致的,应重点进行核查。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县级审核确认。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通过的申领材料进行审核,对相关信息存在异议的,应重点进行核查,确认补贴发放名单,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县级审核确认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省、市级抽查。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15%比例,对补贴对象信息进行抽查。省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开展抽查,实施动态监管。
七、申请时限
育儿补贴按年度申领,申领人未在规定的年度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的申请资格。
(一)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婴幼儿,首次申请应当在出生当年或次年12月31日前提出,并在之后的连续两个年度分别提出续领申请。
(二)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婴幼儿,首次申领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出。其中,2022年出生的婴幼儿,可申领1次,应当在2025年提出;2023年出生的婴幼儿,可申领2次,分别在2025年和2026年提出;2024年出生的婴幼儿,可申领3次,分别在2025年、2026年和2027年提出。
(三)婴幼儿在2025年1月1日以前死亡的,不能申领育儿补贴。
(四)符合条件的婴幼儿,在2025年1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可申领死亡当年的补贴。申领人原则上应在婴幼儿死亡当年提出申请,出生当年死亡的可延至次年;尚未完成户籍登记的,申领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申领时需提供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相关材料、申领人户口簿首页,以及可判定申领人与婴幼儿抚养关系的材料。
八、资金来源和补贴发放
(一)财政分担比例。育儿补贴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按照比例分担。中央财政现阶段对我省补贴资金按90%(延边州95%)的比例承担。省与市县财政承担比例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动态调整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吉财预〔2024〕409号)执行。
(二)发放时间。补贴资金以每季度为周期集中发放一批,原则上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发放上个季度申请并经审核通过的申领人当年全部补贴资金。
(三)发放流程和渠道。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季度汇总一次申报信息,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季度育儿补贴清册》和补贴资金额度申请。补贴资金原则上通过申领人或婴幼儿的社保卡或其他金融账户发放,并纳入吉林省惠民惠农资金监管平台管理。监护机构作为申领人的,发放渠道为监护机构对公账户。
九、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育儿补贴制度是党中央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各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明确职责分工,责任到人,确保责任到位、保障到位、落实到位。
(二)加强信息管理。补贴申报和数据管理使用全国统一的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使用账号覆盖乡、村两级。各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信息安全监管,落实各级用户信息安全责任,不得越权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发布相关信息。负责账户管理和使用人员岗位变动应及时变更登录权限,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三)加强全程监督。补贴制度的实施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全过程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政策咨询、申诉、举报,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每年开展绩效自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卫生健康委设立统一的政策咨询和举报电话(号码为12320)。
(四)加强政策指导。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实施育儿补贴政策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政策执行水平,指导各地抓好政策落实。市(州)级政府部门拟出台其他育儿补贴政策或提标的,应加强事前论证评估,并按照民生政策备案有关要求,由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对财力状况较差或基层“三保”保障不到位或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较高的地区拟出台其他育儿补贴政策或提标的,要严格加以控制。县级以下政府不得自行出台育儿补贴政策或标准。地市级原有政策属于按月或按年发放的,如补贴标准高于国家基础标准,可以继续执行原有标准,但不能与国家育儿补贴政策叠加,低于国家基础标准的,按国家基础标准执行。
(五)加强宣传倡导。各地要结合孕产妇保健、住院分娩和婴幼儿预防接种、健康管理、户籍登记、社会保障卡申领等,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
来源:吉林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