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类待遇起付标准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类待遇
起付标准的通知
吉医保办〔2026〕1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参照住院待遇支付的门诊类待遇政策,切实减轻罹患多病种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自2026年2月1日起,门诊特殊疾病类待遇(包括门诊特殊疾病、“双通道”药品)年度起付标准合并计算,收取一次。
特此通知。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6年1月21日
来源:长春发布
初审: 梁欢欢
复审: 张彦梅
终审: 朱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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