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和维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吉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公布4起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一、吉林省某旅游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经查,吉林省某旅游有限公司在2024年组织的旅游活动(路线名称:桂林+版纳+桂林暖冬颐居45天)中,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吉林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经查,吉林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2025年1月“哈亚雪”冰雪旅游线路上使用无运营资质的小型商务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3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吉林市某国际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边境旅游业务案
经查,吉林市某国际旅行社在未取得边境旅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将海参崴常规4日游旅游业务以一定价格转给具备边境旅游业务资质的其他旅行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248元、罚款1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7日的行政处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某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经查,某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4月开始经营“松花湖游船+庆岭活鱼宴一日游”等旅游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某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784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责任人员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合同是旅游消费的根本保障,既约束企业履约,也保障游客权益。旅行社应主动与游客签订合同,并留存代签等相关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了从事旅游业务的前置许可条件,包括固定办公场地、必备办公设施、专业导游人员、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等,任何企业、团队、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游业务均属违法行为。
旅游者在出游时,一要事先查验商家是否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选择合法正规的旅行社;二要严格通过社交平台提供的官方支付渠道完成交易,避免通过私人收款码支付;三要保留交易凭证;四要警惕“户外群”“优惠群”等发布的产品,此类产品问题较多、风险较大,需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来源:雾凇融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