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公布吉林省职工医保退休缴费不足,补缴及参保衔接的相关规定。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我省省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可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规定年限,单位参保人员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或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的,可继续比照在职职工参保缴费至规定年限,缴费基数统一按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执行;也可一次性趸缴差额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参加居民医保。其中,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在我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足2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选择参加居民医保。补缴后,以补缴时基数和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一次性补计个人账户,并完成在职转退休变更。
初审: 吴美慧
复审: 张彦梅
终审: 朱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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