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民政厅印发《吉林省临时救助管理办法(试行)》,聚焦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对救助范围、办理流程、救助标准等作出系统性安排。
《办法》明确,对因火灾、事故、重病等陷入临时生存困境群众推行事发地“小额快救”,免经济状况核对与公示,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符合要求的困难家庭成员给予单人单次不超过1000元的救助金;其他困难人员救助额度不超当地当月城市低保标准。外省籍人员在吉遇困可就地救助,免户籍地证明。可线上登录“吉林救助小程序”申请办理,即日起施行。
吉林省临时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管理工作,切实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25〕68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20〕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依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本省行政区域内遭遇急难的非本省户籍人员,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救助,切实兜牢民生底线。
(二)坚持分类施策。根据困难对象身份、困难程度设定救助标准,实施差异化救助。
(三)坚持快速高效。优化急难救助流程,简化审批环节,打通救助“最后一公里”。
(四)坚持公开公正。全程规范操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救助工作透明有序。
(五)坚持权责清晰。明确省、市、县、乡四级工作职责,强化资金监管与责任落实。
(六)坚持协同联动。推动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衔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第四条 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地政策指导和工作评估等工作。市、县级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并对乡镇(街道)政策执行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乡镇(街道)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入户核查、审核确认、备用金管理等具体经办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主动发现、申请代办、调查核实、政策宣传、公开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救助范围与情形
第五条 临时救助范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及其他临时遇困家庭或者个人。
第六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急难救助: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二)因遭遇洪涝、干旱、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经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
(三)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危重病症,急需救治且无力承担相关费用,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四)因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矫正,依靠家庭无法获取生活来源的,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无法依靠家庭获取生活来源的未参保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因欠薪等原因连续3个月以上无收入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六)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可依规给予其他临时救助。申请人须提供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与困难情形、刚性支出相关的佐证材料及有效支出票据。所提交佐证材料超出规定时限的,不予受理。
(一)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门诊特病、慢性病、罕见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或医疗救助、慈善救助、肇事赔偿、社会互助后,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过高的;
(二)家庭成员在全日制公办学校(含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期间,经教育等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费、住宿费等教育必需支出过大的;
(三)家庭成员因重度残疾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在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和慈善帮扶资金后,必需支出过大的;
(四)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一)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一次性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救助;
(二)其他遭遇突发困难的个人,按照“小额快救”方式,给予每人不超过当地当期1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重点保障基本饮食、临时安置居住等基本生活应急需求。
第九条 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城乡统一参照当地当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低保标准”)计算,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一)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年度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3个月低保标准的,年度累计最高救助不超过6个月低保标准;低保边缘家庭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6个月低保标准的,年度累计最高救助不超过4个月低保标准;其他困难家庭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9个月低保标准的,年度累计最高救助不超过3个月低保标准。
(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有在全日制本科及以下(不含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子女的,年度累计最高救助不超过4个月低保标准;低保边缘家庭年度累计最高救助不超过2个月低保标准;其他困难家庭年度累计最高救助不超过当地1个月低保标准。
(三)存在康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参照因病困难救助的分档标准执行。
上述救助标准及以下额度的临时救助,由乡镇(街道)负责实施,所需资金可从临时救助备用金支出。救助总额=需要救助的人数×乡镇(街道)确定的每人救助标准。
第十条 因困难情形复杂或者救助金额已经达到乡镇(街道)救助标准上限,仍不能缓解基本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况,乡镇(街道)将完整的申请及相关情况说明等材料,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具体救助额度和救助方式根据当地资金承受能力及救助对象困难程度、需求等因素自行确定。
仅涉及基本生活困难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召开班子会议研究确定救助额度,形成会议纪要后执行;需其他部门提供救助的,由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议事协调机制召集相关部门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额度,形成相关会议纪要后执行。
第十一条 在春节以及取暖季,对符合条件的基本生活困难群众,可采取发放一次性补助金的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具体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第三章 审核审批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网上小程序等线上渠道提交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二)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受理并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及补齐时限;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部门信息共享查询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三)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遭遇急难的,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直接实施“小额快救”,无需提供户籍证明。
属于急难救助情形的,应当先行受理并及时实施救助;其他临时救助,申请人需提交刚性支出佐证材料,并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所有救助信息须同步录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系统。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临时救助,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提供申请人或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二)签署《申请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有效;
(三)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急难临时救助(小额快救),不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程序,直接予以救助,全程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天。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或者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且当下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可参照“小额快救”方式,给予当地当期1个月的城乡低保标准救助。
第十五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救助,全程办理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困难情形核实等工作。
(二)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3日,公示无异议的,完成审核确认;公示有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查。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街道)须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不予救助理由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范围,或者已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重点核实其刚性支出情况,不再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其他困难家庭或者个人申请除急难事项情形临时救助的,应当依法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等程序。
第十七条 对因医疗、教育、康复照护等必需刚性支出持续发生,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困难的家庭,可采取一次性发放或者“一次审批、分阶段发放”任一方式,定期定量发放临时救助金。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结合救助家庭刚性支出持续时长、困难严重程度,拟定定期定量发放方案,明确救助总额、发放期数、每期发放金额及发放时间,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具体分类如下:
(一)短期发放。适用于单次突发疾病住院、短期教育缴费等一次性必需刚性支出导致临时困难的家庭,分1至3期发放。
(二)中期发放。适用于慢性病持续治疗、学期内持续性教育支出等阶段性困难家庭,分4至6期发放。
(三)长期发放。适用于重特大疾病长期治疗、子女长期就学等大额刚性支出、长期困难家庭,分7至12期发放。
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定量临时救助的家庭,家庭经济状况、刚性支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属地乡镇(街道)报备。乡镇(街道)收到报备或发现相关情况变化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后续发放方案或终止救助发放。涉及调整发放期数、每期救助金额的,须按原审核确认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可通过“吉林省惠民惠农资金监管平台”和金融机构发放,或按规定配发救助实物。急难情形临时救助(小额快救)可使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以“四联单”方式办结,资金可拨付至申请人个人账户或直接现金发放;定期定量临时救助金实行按月拨付至申请人个人账户,严禁现金发放。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年度内同一家庭或者个人不得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超过2次。特殊情况下确需再次救助的,乡镇(街道)报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联合乡镇(街道)根据困难变化等情况,共同研判从严审核确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协同联动机制,形成梯度救助、合力帮扶格局;鼓励引导慈善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协同的救助体系。
第二十三条 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县级民政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为乡镇(街道)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按照辖区户籍人口数量、近年救助需求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核定额度,每年年初一次性拨付,实行滚动使用,备用金余额不足时,乡镇(街道)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追加,确保急难遇困群众得到及时救助。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明确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定期报告要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年度内对乡镇(街道)实施的临时救助事项,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群众投诉举报、信访反映的情况应及时、全部进行复核调查。
第二十五条 对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大额临时救助资金、实物的家庭或者个人,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和实物,纳入社会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对基层工作人员因紧急救助、依规经办出现的轻微失误,无主观过错、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免予追责,鼓励基层工作人员积极开展救助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村(社区)公示栏等渠道,公布临时救助政策、救助标准、办理流程等信息,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等,对举报线索及时核实处理并反馈。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临时救助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分级管理”,乡镇(街道)负责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日常归集、整理、归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规范;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档案台账管理。
档案内容一般包括申请审批表、身份证明材料、困难佐证材料、核查记录、资金发放凭证、实物发放台账、公示材料、“一事一议”会议纪要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纸质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电子档案实行长期留存;档案管理人员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规范档案查阅、借阅流程,严禁泄露救助对象个人信息,保护救助对象隐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地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本管理办法由吉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此前我省发布的临时救助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 吉林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