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人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现对逾期未处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被处罚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可以到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船营大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六十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9月4日

来源: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雾凇融媒
初审: 赵新
复审: 张彦梅
终审: 朱宝明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