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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通报10起典型案例

2026-09-12 15:30      来源: 长春交通运输执法

  长春市交通运输部门坚持有诉必查、一案双查,持续加大出租汽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和网约车平台公司违规运营行为,规范出租汽车营运秩序,切实保障乘客权益。现公布10起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警钟长鸣,提醒广大从业人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规范经营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案例一:2026年3月8日,吉ADY8889驾驶员纪*亮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纪*亮罚款3000元,同时责令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改正,拟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6年5月13日,吉AD67511驾驶员孙*笛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孙*笛罚款3000元,同时责令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改正,拟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6年5月13日,吉AFC6651驾驶员姚*龙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姚*龙罚款3000元,同时责令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改正,拟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6年6月26日,吉ADX6369驾驶员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徐*罚款3000元,同时责令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改正,拟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6年7月5日,吉AD78776驾驶员李*祥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李*祥罚款3000元,同时责令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改正,拟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2026年7月8日,吉AD57875驾驶员马*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马*罚款3000元,同时责令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改正,拟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2026年7月22日,吉AFF3807驾驶员林*则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林*则罚款3000元,同时责令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改正,拟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2026年7月26日,吉A89LJ7驾驶员马*刚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马*刚罚款3000元,同时责令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改正,拟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2026年7月30日,吉AFZ0688驾驶员王*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王*庆罚款3000元,同时责令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改正,拟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2026年7月30日,吉AFU1200驾驶员陈*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陈*罚款3000元,同时责令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改正,拟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吉林网综合自长春交通运输执法

  初审: 韩方宇   复审: 张彦梅   终审: 朱宝明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