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 吉网原创-第一新闻 张昕莹 20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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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

拟规定执业兽医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

2016-04-20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中国吉林网讯记者 王小野“动物医院应当配备三名以上注册的执业兽医师,动物诊所应当配备一名以上注册的执业兽医师。” 日前,《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草案)完成起草,全文刊发于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官网(http://www.ccfzb.gov.cn)上,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于2016年5月20日前反馈至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幸福街1888号)或传送至邮箱fzbjfc@sina.com。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动物医院应当配备三名以上注册的执业兽医师,动物诊所应当配备一名以上注册的执业兽医师;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动物诊所使用面积不小于六十平方米;动物医院使用面积不小于一百二十平方米;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二百米;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应当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诊疗器械设备;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应当具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畜牧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畜牧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未取得兽医师执业证的,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执业助理兽医师未向所在地畜牧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

执业兽医师不得超越执业范围开展动物诊疗工作;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

执业兽医师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并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执业兽医师不得伪造诊断结果,不得出具虚假证明。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做到诊病有病志,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单据,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报告有存根。病志、处方、收费单据以及诊断证明和报告存根应当保存三年。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不得使用假劣诊疗器械、卫生材料等。

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违反本条例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动物诊疗机构聘用未取得兽医师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 张昕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