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长春中院刘劲钢法官指出以下问题:超市经营者尊重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侵犯知识产权情况时有发生,并且错误的认为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商品不构成侵权;部分超市行业经营者在购进商品时对生产商、销售商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未做审查;在进购商品时,没有及时订立并妥善保管进货合同、发票、单据等;疏于履行对租赁柜台商户的监管责任,一旦租赁超市柜台的商户出售的商品侵犯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能要求出租柜台的超市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市民发现购买到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可以向超市反映,也可以向消协投诉,还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举报,对于权利人来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刘劲钢法官表示。
为帮助企业防范知识产权经营风险,长春中院单艳芳法官向经营者提出几项具体建议:进货时要和供货商签订正规合同,该合同要对知识产权条款、责任承担条款作出明确的约定,避免发生侵权案件时,对责任承担产生争议;保留好相应的进货合同、发票、入库单等证据,在发生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依法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以求免除赔偿责任;加强对租赁柜台商户的监管,避免因租赁柜台商户的侵权行为,使超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连锁超市负责人赵春生非常感谢法官带来的法律知识及风险提示,“通过法官对法律知识的讲解,我们意识到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我们对这方面了解不是很多,今天的普法活动对我们帮助很大。”
最后,长春中院民三庭法官与连锁超市工作人员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
责任编辑: 张昕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