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吉林网讯 记者 彭洪升 通讯员 张玉卓 田瑞 自动画片《熊出没》在央视少儿频道播出后,动画形象“光头强”、“熊大”、“熊二”等深受儿童喜爱,享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以这些动漫形象为模板的玩具产业日益兴旺,同时由此引发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也与日俱增。日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与此相关的著作权案件。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下简称华强动漫)享有《熊出没》、《熊出没之雪岭熊风》影视剧作品中动画形象美术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后华强动漫将以上动漫形象授权给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下简称盟世奇公司)使用,授权范围是在中国大陆独占性(专有)使用上述作品形象生产、销售毛绒公仔、手偶、帽子、毛绒类书包、抱枕、锤子等,并有权就未经许可使用上述形象生产、销售毛绒类衍生产品的行为进行维权。
2015年初,盟世奇公司在调查中发现,长春市某批发市场商户王某未经其许可,擅自销售侵权产品,构成对其享有著作权专有使用权的侵害。盟世奇公司于是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自此,《熊出没》美术作品在我省拉开了著作权维权的大幕。
据悉,从2015年7月末到2015年底长春中院共受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51件,其中涉及《熊出没》的著作权案件多至24件。2016年以来,截止到4月18日,长春中院已受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52件,其中涉及《熊出没》的著作权案件达20件。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长春中院民事审判三庭法官以《熊出没》案件为例,就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著作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作品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等人身和财产权利,其中与《熊出没》美术作品最为密切的是复制权和发行权。所谓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法官指出,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对受保护作品的复制,关键在于判断新的载体中是否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同时没有通过发展原作品的表达而形成新作品。如果最终表达载体再现了被保护作品或其具有独创性的特征并加以固定,且没有形成新的作品,就应当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
本案中,《熊出没》美术作品系以动漫方式表现的一只虚拟的熊的形象,其独创性特征表现在熊的上肢长下肢短,脖颈部以下胸部以上呈现月牙形双尾翼图案,熊头部上窄下宽,两只棕色小耳朵位于头顶部;头面部特征为大眼睛,眼睛位于头上部三分之二处,镶嵌在白色底框中,眼眶呈粉红色,白色眼仁,绿色眼珠等。办案法官将被控侵权商品与《熊出没》美术作品的独创性特征进行比较,确定无实质性差异,因此认定被控侵权商品侵犯了《熊出没》美术作品的复制权。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行权。
法官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使用时间、商业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等因素,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盟世奇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
长春中院民事审判三庭姜晓涛法官提醒广大商家,在进货时要从正规厂家进购正品,如果销售侵权产品,权利人可依据著作权中的发行权向商家主张赔偿。同时按照双轨制保护原则,工商部门也可依法对商家进行惩处。作为市场经营者,应当提高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诚信经营,抵制盗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