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吉网原创-第一新闻 徐慧 2087831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第一新闻 > 吉网原创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办法》

2016-05-30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职责明晰、奖惩分明、务实管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体系,强化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切实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全面推进平安吉林建设,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厅字〔2016〕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地或本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有和承担领导责任的制度。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 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党委和政府的责任。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负全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部署要求,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

(二)坚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难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听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汇报,对事关全局的重点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和统筹协调。

(四)对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重大问题,及时督导督办。一旦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事)件,立即启动相关预案,主要负责同志应当靠前指挥、主动应对、妥善处置。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责任。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部署,结合职能及分工落实职责任务。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参照党政负责同志承担相应责任。

(一)组织、领导、推动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

(二)认真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及本行业、本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三)主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防控公共安全风险,及时排查和研究解决本行业本系统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各类隐患和问题。

(四)加大指导推动力度,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基层基础建设和基层平安建设。

(五)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上级部门报告重特大案(事)件情况,并牵头或会同有关地方、部门予以依法处理。

第六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责任。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办公室作为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日常事务协调处理工作。

(一)领导、组织、统筹各成员单位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策部署,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制定年度综治工作要点,细化量化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目标管理责任,协调和推动解决涉及多个部门单位或跨地区的重大社会治安问题。

(三)开展督导检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四)及时分析、通报社会治安形势,研究提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策、措施和建议。

(五)协调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领导责任制落实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督促检查

第七条 坚持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每年年初,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代表本级党委、政府与综治成员单位签订综治工作责任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综治工作责任状,逐级落实领导责任。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坚持每年结合年度综治工作要点,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综治责任状进行修改和补充,明确工作重点和具体的目标要求,健全和完善严格的督促检查、定量考核、评价奖惩制度。

第八条 坚持述职和报告工作制度。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应当对本单位本系统部署和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建设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一年度的工作作出安排,并报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年应当向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述职采取书面述职、会议述职等形式,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可视情况安排成员单位、下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全体会议上述职或报告工作。

第九条 坚持专项督导检查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工作督促检查范围,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门督查督办制度,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交办重要事项办理情况,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等,以及对治安秩序长期混乱、工作措施不落实、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单位,采取跟踪督查、联合督查、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督查督办,推动工作落实,查明发生问题的原因和存在的漏洞,提出限期整改和领导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条 坚持年度考核评价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制度机制,制定完善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把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平安建设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是否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特大案事件等情况录入实绩档案。

第十一条  注重结果运用。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把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综治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管领导干部实绩、进行提拔使用和晋职晋级时,应当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

首页 上一页 123下一页尾页
责任编辑: 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