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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商埠地历史文化街区将有规划保护

有选择的恢复已经迁走或消失的回宝珍饺子、真不同包子、东发合等老字号

2016-07-04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5月18日,中国吉林网记者曾对宽城子老城历史文化街区、商埠地历史文化街区及南广场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实地踏查。踏查中,一同前来的规划人员显得有些焦急,“每次来,都比上一次少了些东西。”

41天后,长春市《商埠地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草案)》进行规划编制批前公示,公示结束时间为7月28日。

该保护规划实施后,会让商埠地历史文化街区得到保护,“减少”消失。

  规划总用地面积约为6.44公顷

根据规划,该街区位于长春市南关区,规划范围为东、西四马路以北,东、西五马路以南,大马路两侧,历史建筑保留较完好、风貌建筑较集中的区域。规划总用地面积约为6.44公顷。规划期限为2016—2020年,近期:2016—2017 年;远期:2018—2020年。

保护和延续商埠地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商业街路格局和小尺度街巷空间;恢复大院式空间布局形式;保护商埠地时期的建筑特色,优化街区环境,挖掘其历史文化内涵,提升商业价值,打造独具传统特色的文化商业街区。

近期建设的主要内容是:

1.完成历史保护建筑的修缮、复建工作;

2.完成对简易、危旧、违规建筑的拆除工作;

3.完善市政设施的配置;

4.完成街区内沿街绿化、彩化工程、广告牌匾治理工程以及雕塑等城市家具的布置。

远期建设的主要内容是:

1.加强整治后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工作;

2.择机改造或拆除用地内和风貌不协调的现状建筑;

3.改造危旧及棚改地块用地,并进行合理的功能置换,促进整个地区的历史文化保护以及商业开发的整体系统完善。

  保护对象

根据规划保护,保护对象具体为:

1.街区传统商业的功能定位;

2.街区内的街路格局与建筑空间形态;

3.街区内现存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特色传统建筑风貌;

4.街区内的历史环境要素和传统老字号。

  保护对策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保护对策。

1.保护和延续街区从商埠地时期形成的传统商业功能定位

对街区内的棚户区进行改造开发,将用地功能置换为商业,延续和提升街区作为长春传统商业的功能定位。

2.保护和延续街路格局与建筑空间形态

(1)街区内现存历史街巷大多已有百年的历史,并按照原来的尺度与走向保留完好,可以反映出历史上长春的城市格局与风貌,本次规划要保护现有街路走向、道路体系所形成的整体街路格局。

(2)保护街区内沿街路“一层皮”的线性商业布局,店铺以街巷为轴线沿两侧密集排列,呈现出水平延伸的生长趋势。

(3)街区内的商业除了沿街巷两侧布置外,还有一些商业向纵深方向蔓延,部分商业活动也沿着带形街道平行的街巷扩散,形成鱼骨或格栅状布局。这样形成的小街廓可以增加临街面的比例,均等地块划分保证土地再分的标准化、土地买卖批租的公平性、交通流线的可达性,更适宜商业的发展和地产业的繁荣。本次规划要保护和延续街区内“鱼骨或格栅状小街廓”的街路格局。

(4)保护街区宜人的空间尺度,街区现有建筑以低层、多层为主,整体尺度宜人。本次规划要保护街区现有的空间尺度,首先是保护建筑的尺度:拟建建筑须为低层或多层,并不得破坏现有的空间尺度;其次是保护现有街路空间宽度,街路空间宽度是指街路两侧建筑之间的距离,拟建建筑临街一侧退线须与两侧现状建筑对齐。

(5)保护街区在商埠地时期形成的“大院式”院落空间形式,街坊内部空间是一定时期居民日常生活的真实写照,应保护这种空间秩序以及整体历史氛围,展现历史生活要素。

3.保护街区内现存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特色传统建筑风貌街区内现存市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3栋)、历史建筑4处(6栋)。

(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划定已经公布批准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与环境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保护,文物保护单位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不允许随意改变原有使用性质、面貌及环境,对已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文保建筑,应当限期治理。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应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批准。这些单位以及专设的博物馆等机构,都必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使用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的单位,应当负责建筑物的保养和维修。如需进行必要的修缮,应在专家的指导下按原样修缮,并严格按审核手续进行。现有影响文物原有风貌且不满足消防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拆除。

(2)历史建筑的保护经过对商埠地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遗存详细勘查和评价后,本次规划范围内除文物保护单位外,经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

对于此类历史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和建筑高度不得改变,建筑内部格局允许改变;建筑维修、改善的重点是恢复其建筑外面和建筑色彩。不得进行任何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4.保护和恢复街区内的历史环境要素和传统老字号

(1)保护街区内现存的历史环境要素,新增广告牌匾、巷道灯等环境景观设计要与街区整体风貌相协调;

(2)保护现有鼎丰真、国泰电影院等老字号。有选择的恢复已经迁走或消失的回宝珍饺子、真不同包子、东发合等老字号,也将长春市其他“老字号”传统商业引入街区内,打造展示长春传统民俗文化的商业走廊。

核心保护区

核心保护区范围的面积为4.88公顷,占整个历史文化街区总面积的75.78%。

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遵循以下规定:

1.保护现存历史街巷的名称、走向和空间尺度;

2.保持街区原有的空间格局;保持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

3.核心保护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需要进行必要的修缮、维修;核心保护区范围内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筑需要进行必要的整修,使其与历史街区整体风貌相协调,通过整修仍无法与历史风貌协调的建筑须拆除;

4.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需要进行必要的环境整治工作,但不得破坏本街区的历史风貌;

5.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统筹考虑、整体改造,应与街区整体风貌相协调,必须严格按照保护规划执行,并经过相关专家委员会论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批准;

6.核心保护区范围内为满足交通及公用设施的要求,在不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其环境的前提下,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允许进行地下空间的开发。

  用地

街区内建设用地规模为6.44公顷,主要用地类型包括:文化设施用地、商业用地、服务设施用地。根据历史文化街区的功能定位和街区的保护对象及保护对策要求,将街区内的部分用地功能予以调整,调整集中在对大马路以西、西四马路以北,西五马路以南的棚户区进行改造,将原有居住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

1.文化设施用地

规划保留了现状文化设施用地,即大马路以东,东五马路以南的国泰电影院旧址(大众剧场),规划文化设施用地面积0.46公顷,占规划总用地面积的7.14%。

2. 商业用地

街区内商业用地主要集中在大马路沿线及以西全部区域,规划用地面积4.65公顷,占规划总用地面积的72.21%。

3.服务设施用地

规划保留了现状服务设施用地,即位于大众剧场以南的派出所。规划服务设施用地面积0.10公顷,占规划总用地面积的1.55%。

4.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街区内规划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1.23公顷,占规划总用地面积的19.10%。

  中国吉林网记者 王小野

责任编辑: 周思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