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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带不时断网原因到底出在哪儿?长春联通正式回应

2017-02-25 21:50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24日,中国吉林网报道《网友称“中国联通”恶意断网 限制路由共享》一文,刊发后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反响。

  针对中国吉林网的报道,中国联通长春分公司方面高度重视,为此展开调查。25日晚间,中国联通长春分公司就有关问题向中国吉林网、吉刻APP记者进行了回复。

  联通回应

  网友将一条民用宽带做经营性使用

  针对中国吉林网的有关报道,中国联通长春分公司25日迅速进行了调查并给予答复。

  长春联通公司在调查回复中表示,针对网友“乱了浮生双鱼”反映的情况,经长春联通德惠分公司核实确认实际情况如下:此网友同时使用两条民用宽带,其中松柏路迎新街某小区账号为043100309XXX的宽带使用正常;另一条账号为043107222XXX的民用宽带,安装在某小区门市房网吧内做经营性使用。

  该行为,违反了签订入网协议中“不得自行更改其使用性质,不得开设各类服务站点,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络进行任何经营性服务活动”及“提供的宽带接入线路最多限定3个终端上网使用。同时不得私自组网连接其他终端设备”的约定。更违反了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上网营业场所需有固定的网络地址”的管理要求,存在发生危害社会行为的风险。

  为此,德惠分公司为提高网络安全,根据协议约定“有权停止其服务,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提醒广大宽带用户,为了保证宽带的正常使用,共同维护互联网安全,请按入网协议履行。

  最多限定3个终端

  市民家里设备多担心违反规定

  对于此事件,长春联通方面做出了回应。这让许多市民知晓了民用宽带不能从事经营性使用相关规定。

  但同时,有网友也提出疑问,如果不是用于经营性质,只是家庭使用,运营商提供的宽带接入线路最多限定3个终端上网使用,这个是不是有些不人性化?

  “国家都在大力提倡互联网+,运营商还有必要做出这样的限制吗?”作为联通宽带用户,长春市民王女士有些担忧:因工作原因,家里有两台笔记本,还有一台台式机,平时都需要用网络,如果孩子想要看英语课堂用ipad连个网络,是不是就违反规定了?

  那年那事

  北京联通曾引发用户不满

  实际上,早在2012年,在北京联通的宽带用户中就引了很大的争议。

  记者根据当时北京媒体的报道,梳理出以下信息。

  同样是用户爆料,在使用北京联通的家庭宽带业务上网时收到了运营商推送的通知。该通知称“尊敬的客户:您接入互联网的终端数目超过了《北京联通‘免费提速,光进万家’活动须知》中的约定,将会影响您所有接入终端的正常上网,请您尽快减少终端数目。若您已经无法正常上网,在您的接入终端数量符合约定数量后,20分钟内上网将恢复正常。”

  其中,条款规定:“宽带2M(含)以下速率客户可通过同一接入账号同时最多使用2台终端接入互联网;宽带2M以上,10M(含)以下速率客户可通过同一接入账号同时最多使用3台终端接入互联网;宽带10M以上,20M(含)以下速率客户可通过同一接入账号同时最多使用4台终端接入互联网。当您接入互联网的终端数目超过上述约定将会影响您所有终端的正常上网。”

  中国吉林网、吉刻APP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当年北京联通这则通知,对于运营商是否应该对用户接入宽带的终端数量进行限制,引起了网友的围观,联通用户对运营商这种做法倍感不解。

  刨根问底

  电信专家眼中“限接”

  中国联通客户入网服务协议中,宽带的终端数量上为何要限制,电信专家怎么看?

  北京邮电大学教授曾剑秋在接受中国吉林网、吉刻APP记者采访时表示,宽带分为“单享”和“分享”两种。其中所谓“单享”,就是用户专享一条线路。而所谓“分享”就是区域内用户一起使用网络资源。

  “从目前使用情况来看,家庭用户多为‘分享’,在费用低于‘单享’前提下,运营商方面会做出一定资源配备限制,以保证用户体验,这是其中一个原因。”曾剑秋同时也表示,之所以不能让用户网上畅游,还有另外一个原因,总体来讲,带宽的发展速度,跟不上用户增长速度,用户使用宽带业务的增长,远远超过了带宽的拓展速度。

  曾剑秋坦言,在宽带资源相对紧张的情况下,用户需要有相应的了解和理解。同样,这其中运营商也有做的不妥的地方,至少在宣传上就做得不够,不是业内人士都不一定了解,更何况普通百姓了,这方面运营商需要引起重视。

  “这个限制跟运营商的付出有关系,在有限需求下,一般家庭的使用宽带费用较低,而诸如专线网吧费用则较高。”同样问题在独立电信分析师付亮看来,运营商在分配家庭用户方面,技术上会设置一些上线数值,如果某一个指标,触动了上线阀值,给网络造成了压力,就会受到限制。

  不过,付亮认为,随着网络技术提升,用户需求多元,这种限制也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整。

中国联通客户入网服务协议

  “消法”有规定

  重大利害关系内容要做“明确提醒”

  从专家言论中,可以读到这样的内容,运营商虽然有自身服务考虑,但也需要在宽带使用“宣传”上额外费些心思。

  例如,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合同内容中存在限制消费者权利或者免除运营商义务的格式条款里,是否有特别告知或提醒?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在接受中国吉林网、吉刻APP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涉及到消费者重大利害关系的要以显著的方式标注出来,包括价款、限定等方面都要做出明确提醒。”邱宝昌如是说。

  中国吉林网、吉刻APP记者 栾喜良 初阳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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