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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长春消费无忧》3·15晚会今晚播出

长春市消协发布2016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17-03-14 19:56 | 来源: 吉网

  无法预定婚宴,究竟谁的错 ?

  2015年8月18日,李女士在某中心举办的婚博会上交了3800元预定款, 婚庆公司承诺任何一家酒店、任何一个时间都可以举办婚宴。李女士多次找到婚庆公司,先后要预定2016年5月1日、6月18日、8月28日、9月10日的婚宴,但无论是早场还是中场都没有预定上,于是要求婚庆公司退费,但婚庆公司负责人说是消费者违约,应扣全款的50%”。无奈,李女士于2016年8月11日投诉到消协。经消协调解,商家给消费者全额退款。

  消协评析:本案中,婚庆公司未履行事先承诺按李女士提出的要求预定婚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规定。因此,商家应按消费者要求全额退款。

  药品标价与收款价中“藏猫腻”

  2016年5月,消费者刘女士到某药房购买妇炎康片,药品标价为6元,但结账时收款7.90元,刘女士对此提出异议,要求药店将多收钱款退还,药店工作人员不予理睬,并直接将药品标签撕掉,消费者对此不满,和药店的工作人员进行理论,药店工作人员对刘女士说买不起药就不要买,刘女士听后情绪十分激动,当场昏倒。第二日,刘女士将此事投诉到消协。

  经消协调解,药店将多收钱款返还给消费者,当场对刘女士赔礼道歉,并给予1000元的补偿费。

  消协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本案中,经营者未按药品标价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同时,药店工作人员对刘女士恶语相向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因此,药店将多收钱款返还给消费者,当场对刘女士赔礼道歉,并给予1000元的补偿费。

  快递公司伪造签名为了啥?

  消费者刘先生于2015年12月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商品,可一个多月的时间后,接到收件方的电话,表示仍未收到商品,随即刘先生询问快递公司,快递公司表示已将商品送达,并出具了收件人的签名作为证据,刘先生看到签名后,发现字体歪歪扭扭,便立即与收件人联系,收件人看到签名后当场否认是本人签名,同时表示其未接到过快递公司的送件电话。至此,刘先生认为某快递公司伪造收件人签名,逃避丢失邮寄物品应承担的责任。

  消协评析: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第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之规定,本案中的收件方未接到快递公司电话也未接到邮件,而快递公司却以有人签收,推脱责任。代签代收邮件,属于民事代理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有效的代理行为包括委托人事先委托和事后追认两种情形,也就是说事先没有经收件人同意而进行的代签代收,事后须经收件人追认才具有效力,否则由此造成收件人损失的,快递公司承担违约的民事法律责任。因此,刘先生可以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洗衣机洗涤重量藏“猫腻”

  2016年9月,消费者李先生在某商场购买某品牌洗衣机,当时销售人员承诺能洗16斤的衣物,但在使用中李先生放入了10斤的被罩,洗衣机却无法转动,李先生找到售后询问此事,售后称就是这样的,不能洗过重的衣物,李先生不认可,找到商家要求退货遭拒。于是,李先生投诉到消协。经消协调解,商家为消费者李先生退货。

  消协评析:本案中,李先生购买洗衣机时,商家夸大商品的使用性能,未向李先生提供商品的相关真实信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的规定,因此,商家应该为消费者退货。

  购物遭遇“碰瓷”掏腰包 又受人格侮辱

  2016年11月23日下午,消费者在某商厦地下一层的“服饰批发城”购物,忽然一个商品滑落到地上,导购员以商品多处损毁为由,要求消费者为损坏的商品买单,价格为29元。消费者立即否认,强调该商品并非自己碰掉了,同时查看后发现该商品为促销品,标价为10元,更感觉商家有“碰瓷”嫌疑,消费者与其理论,问商家如何证明该商品是自己碰掉的,又如何证明滑落之前是完好无损的?但商家坚持让其花费29元进行购买,消费者拒绝。后被其工作人员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小时之久,其间保安员当众公开对消费者实施造谣侮辱,以致引来众多异样的目光。随后又告知消费者可按照10元钱买单,便可离去,消费者无奈也不想因此事耽误时间,便去款台交钱。交钱后,商家却不能提供交款凭证及商品,并口出脏话让其离去,而且威胁消费者,消费者感觉十分气愤,投诉到消协。

  消协评析:从本案看,商家无法证明是消费者的原因,造成商品的损坏。但是,经双方协商,最后以十元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按照《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并给付相应的商品,因此,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解决问题时,商家的工作人员侮辱消费者的人格,按照《消法》第十四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应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责任编辑: 郭龙